近期,香港特區政府刊憲關於《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的相關法院規則及生效日期,引發廣泛關注!內地、美國、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從業者紛紛轉發該消息,將香港營造成「不安全」的財富歸屬地,唱衰抹黑。
網絡流傳著很多關於“內地、香港兩地將會根據《安排》‘共用司法資訊’”、“財產放在香港,將不受保護”、“香港的保險一樣會被執行”的評論,一石激起千層浪。
今天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社交媒體澄清:當互認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適用」於香港,也不會出現「共用司法資訊」的情況。
圖源:社交媒體
1、圖片實施與真相
《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申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這個申請執行判決機制並不是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並沒有「共用司法資訊」的環節。
「相關安排」符合國際原則,在香港並非新鮮的事物,在普通法制度下已有既定原則及程式,內地民商事判決以前就可以在香港執行,只是程式相對較為複雜和費時。《安排》簡化了流程,但不是新鮮事物。
香港早在2008年(已經十幾年了)已經實施了《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就外國的民商事判決而言,《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更是早於1960年就已經實施。現行第319章優化了普通法原有程式,一方面為債權人提供更便捷的方法,另一方面為債務人提供嚴謹的保障。
在普通法下,當事人一直以來都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地區,例如新加坡、英國、澳大利亞等,申請認可和執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這個歷史更加悠久。如按中國與新加坡在2018年簽訂的相關諒解備忘錄中所確認,新加坡法院可按普通法原則,承認及執行內地法院判決。實踐中,已有內地法院判決獲新加坡法院批准在新加坡執行。
2、關於民商事的跨境執行
香港的資產是否能否被強制執行,關鍵在於:
一、財產線索能否調查取證;
二、執行環節目前的法律配套與實操中的巨大障礙,香港目前沒有機制去查詢被執行人在香港的金融帳戶。
目前我們國家已經建成了以最高院「總對總」為主、以地方法院「點對點」為輔的網路查控系統,該系統已經與公安部、自然資源部、原中國銀保監會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可以查詢存款、車輛、證券、網路資金、理財產品、不動產等16類25項資訊;境內有營業網點的境外金融機構,最高法有權進行查詢,但涉及個人財產資訊,很難得到境外金融機構的回復;而在境內沒有營業網點的境外金融機構,亦無義務配合;由於香港有《私隱保護條例》,香港各個機構之間的資訊是不相通的,以保險為例,內地法院幾乎不可能直接從境外保險公司直接調取資訊;財產線索取證要通過自我舉證、聘請香港律師調查取證、私家偵探等手段進行,但由於跨境調查取證存在現實難題,律師舉證雖然或香港法律認可,但時間和經濟成本很高;司法人員赴港澳臺取證需要獲得審批許可,現實中也很難做到;而沒有財產線索舉證成功,就無從談及執行後續。
在執行環節,跨司法管轄區的相對執行困難,的確是現實中資產隔離保護客觀存在因素。如果沒有提前約束管轄地,或者香港法院不認可的保留條款,法官有著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送達失敗也是影響執行的常見因素;內地法官無法執行香港的金融資產;如果是破產人士被申請執行保單,該訴訟人必須擁有香港居留權,如果是保單,鑒於早期現金價值並不高,債務人債權人通常會安排私下協議在未來某個時間點交割保單,當下退保不一定是對債權人最優的解決方式。
有消息說,律政司將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於《安排》實施當日(即2024年1月29日)舉辦研討會,邀請兩地的專家進一步介紹《安排》訂立的機制,加深瞭解《安排》的內容和作用。此外,律政司亦十分樂意與其他有興趣對《安排》多瞭解,無論是來自何地或背景的朋友,作進一步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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