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孩子報名舞蹈班,豈料剛上一次課培訓機構就關門了,機構給出的解決方案是轉到另一家機構繼續接受培訓,並以格式收據中記載有“課程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條款為由拒不退費。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南通某文化傳播公司退還原告培訓費9637元。
2021年6月,任某為孩子在南通某文化傳播公司報名學習舞蹈,並支付了培訓費1萬元。 沒想到,孩子僅上了一次舞蹈課,該公司就因內部股東糾紛停止經營,並通告學員可前往某購物中心的另一家舞蹈機構繼續接受培訓。
因另一家舞蹈機構距離任某住處較遠,接送孩子不方便,任某不同意在該機構接受培訓並要求該公司退費。 但該公司以收據中記載有「課程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條款為由拒不退費。 雙方協商一年多仍無結果,任某遂訴至崇川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因自身原因停課,且未與任某就變更事宜協商一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原告任某主張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課時費於法有據。 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案涉收據所載「課程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雙方對此沒有協商的過程,該條款排除了原告的法定解約權利,且該公司未就該條款向原告作過提示,故該條款不能拘束原告。 法院遂判決被告退還原告培訓費9637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案涉收據上載明的「課程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是原、被告對訟爭合同解除權的合意放棄。 從格式條款效力的角度考察,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於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未履行提示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據此,被告對於關涉合同解除權的上述重要條款未作提示,原告主張不受該條款拘束符合法律規定。
即便被告提示過這一條款,在帶有人身信賴屬性的教育培訓合同關係下,事先放棄法定解除權的約定也應認定為無效。 其一,允許當事人約定事先放棄法定解除權,會嚴重妨害弱勢一方的意思自由,造成強勢一方壟斷解除權; 其二,法定解除權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又無解約條款時當事人掙脫束縛的最後一件武器,法律應當保障合同主體確立「最後意志」的自由; 其三,法定解除權的產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屬於未來權利,按照處分行為客體特定與確定的原則,事先放棄這種未來權利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其四,法定解除權的人身屬性愈發強烈時,事先放棄將趨同於損傷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