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遭受「無人機事故」致截肢,責任誰來擔?

隨著資訊技術發展,近年來無人機被廣泛用於各大領域,也走進了千家萬戶。 與此同時,無人機「亂飛」產生的糾紛甚至違法犯罪,也屢見不鮮。 近日,江西省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無人機飛行致傷案件進行了審理。

2022年8月25日早上,劉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沿平定鄉小麥灣路段行駛。 某農業公司請張某操作植保無人機在田間施肥作業,因作業需要將無人機飛行至馬路另一側,但馬路兩側樹木非常高且茂密,為圖方便,張某遂操縱無人機橫穿馬路、低空飛行,導致與過往劉某相遇,劉某駕車躲閃不及,連人帶車側翻倒地,本次事故造成劉某左下肢毀損截肢。 事故發生后,某農業公司與劉某、張某未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劉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在對該案審理的過程中,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依法認定:某農業公司與張某是承攬關係,即張某按照農業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獲得報酬。 張某操縱無人機橫穿馬路時,應當遇見無人機低空飛行可能碰撞過往的車輛、行人,但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導致劉某為躲避無人機而摔傷,系過於自信的過失,屬於重大過失,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張某雖持有某設備公司頒發的結業證書,但該公司的經營範圍並不包括無人機的操作培訓,某農業公司在選任方面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某農業公司負次要責任; 劉某自身未取得駕駛資格證駕駛案涉三輪車在道路行駛,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案涉三輪車系經鑒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車,劉某主觀並不知曉其自身的行為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

法院依法確定某農業公司對本次事故承擔10%的過錯責任,張某對本次事故承擔60%的過錯責任,劉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判決后,劉某、張某、某農業公司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無人機的出現,在很多領域為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但無人機的不規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廣大「飛手」在享受無人機帶來便利的同時,應當嚴格按照飛行操作流程實施,謹小慎微,務必過於自信,造成不該發生的事故,給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