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瘓老人砸傷小時工,誰之責?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很多家庭都有老人需要照顧,請保姆或者小時工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日常照料老年人,需要格外小心謹慎,防止老人摔倒受傷。 但如果小時工在照顧老人的過程中不慎受傷,賠償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呢?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小時工被癱瘓老人砸傷的案件。

李女士是在京務工人員,從事家政服務小時工工作,通過家政公司平臺接單,李女士在收到派單后,便依約前往僱主家從事打掃衛生、照顧起居等工作。

張大爺是一位癱瘓老人,常年臥床使得他無力行走。 老伴長年在外地照顧女兒一家,他勉強靠小時工上門照顧而獨自生活。 去年9月,張大爺第一次通過在家政公司的平臺下單,公司指派李女士上門為張大爺提供家政服務。 在李女士打掃完衛生后,張大爺提出因為行動不便,他需要李女士將他從輪椅抱到坐便器上,方便其如廁。 李女士覺得不太方便,但出於同情,她還是照做了。 提供服務后,張大爺十分感謝,提出下次再請李女士上門,在沒有家政公司抽成的情況下可以多給她一點報酬,李女士也表示同意。

過了幾天,張大爺未通過家政公司而是直接聯繫李女士,於是李女士第二次來張大爺家提供家政服務,雙方約定勞務費每小時45元。 李女士打掃完衛生,張大爺再次要求説明其如廁。 李女士將老人從輪椅上抱起,在這個過程中,由於張大爺無法使力,李女士力有不逮導致張大爺未能落座輪椅,而是滑落在地,壓在了李女士的腿上。 李女士感到腿部劇痛,便急忙聯繫自己的丈夫帶自己前往醫院。

經過檢查,李女士右腿骨折,休養一年後仍然有輕微跛腳。 她再次找到張大爺,提出這是在幹活過程中受的傷,他應當賠償。 雙方發生爭議后,李女士將張大爺訴至北京市通州區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共計12萬余元。 張大爺則認為,是李女士不慎將自己摔在了地上,壓斷了她的腿,主要責任在她,李女士主張的賠償,有發票的部分認可,沒有的部分由法院酌定。

法院審理

本案屬於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指在勞務關係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就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所引發的爭議。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在於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

(一)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具體包含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以及個人與非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兩種類型。 涉及家政服務關係的案件中,多會出現家政公司、僱主與服務者之間形成的三角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家政公司和僱主都有可能承擔責任。

本案中,此前張大爺使用的家政服務平臺為仲介性質,僅發佈資訊,與李女士並無管理關係。 此次上門服務是雙方自行聯繫,未通過平臺,因此,法院認定本案中不需要追加家政公司參與訴訟。 可能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作為僱主的張大爺。

(二)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依據各方過錯程度綜合認定各方責任比例。

李女士提供勞務前已知曉張大爺的身體狀況以及提供勞務的內容,在張大爺肢體癱瘓的情況下,李女士在抱起張大爺過程中將其滑脫,致其摔倒在地,並將自己砸傷。 李女士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存在過失,應負主要責任。 張大爺作為僱主,雇傭不具備專業護理資質的人員對其進行護理,並指導李女士採取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的方式協助其如廁,存在指示上的錯誤,應負次要責任。

法院最終認定張大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剩餘70%的責任由李女士自行承擔,經核算,判決張大爺賠償李女士各項合理損失共計28751.82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實踐中,許多勞務關係具有臨時用工性質,雙方普遍未訂立書面合同、未明確約定權利義務。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審理與裁判,既關乎提供勞務者生命健康權的救濟與保護,也應注重接受勞務方的用工風險化解與權益保障之間的平衡。

根據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起案件的發生,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但都並非有意,在損害結果發生后雙方應當相互理解,分擔責任,共度困境。

妥善審理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需要正確釐清各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準確認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與賠償範圍,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本案中涉及的情形,法官建議——

一、提供勞務的一方,應當盡可能與僱主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應當小心審慎,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行為符合操作規程,不冒險、不疏忽。 一旦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損害,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的渠道主張權利。

二、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明確勞務提供方提供勞務的範圍,選擇具有相應能力、資質的提供勞務者,並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及完備的工具、設施。 如果發現提供勞務者有不規範操作的行為,應及時制止,避免產生損害風險。 一旦發生損害,應當根據自身過錯積極承擔責任,對提供勞務者及時進行救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