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移動客戶端的運用和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發展,線上購買保險產品成了主流。由於網絡載體的虛擬性,投保人投保過程中對告知事項與理賠之間的關聯、後果理解存在差異,導致理賠時分歧和爭議。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通過互聯網平台投保人身保險後患腫瘤、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體重指數拒賠的案件,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消費者50萬元。
2020年12月,左某通過互聯網平台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雙方簽訂合同約定,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為終身;交費期間為15年,交費頻次為年交,保險費為12450元。
左某在網上投保過程中,針對網絡行銷保險投保書“告知事項”中“您目前的體格指數【BMI=體重(公斤)÷身高(米)÷身高(米)】是否BMI≥28?”的詢問事項均選擇“否”。保險合同生效後,左某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如期交納了2年保費。
2022年5月,左某被北京某醫院確診為神經內分泌腫瘤。於是,左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左某未如實告知體重指數為由拒賠。左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50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雖左某所患疾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重大疾病,但我公司在投保案涉保險時對,左某的健康情況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詢問。根據體檢報告顯示,左某在投保前後兩年的體重指數均超過28,因此,左某在投保時隱瞞自己BMI>28的客觀事實,對自己肥胖的事實未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如果左某在投保時如實告知體檢結果,我公司則會做出拒保的決定。所以,根據法律規定,我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我公司已向左某發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書,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事實以保險人提出詢問為前提,告知事項亦以詢問的內容和範圍為限。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抗辯投保人左某故意未告知的重要事實,是左某體格指數BMI≥28的情況。雖然左某2019年、2021年的體檢報告顯示BMI均大於28,但是2020年11月的體檢報告關於身高、體重、指數因左某放棄均無數據。保險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左某2020年的體重指數超過28。網絡行銷保險投保書中載明的詢問內容是“目前的體格指數”,故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左某2020年投保當時對告知事項勾選“全否”,系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另外,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如果左某選“是”,將足以導致保險公司拒保或者提高保費。因此,保險公司以左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單方解除保險合同,並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理賠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左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50萬元。
法院作出該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也主動向左某給付了50萬元的保險金。
【法官說法】
根據保險法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嚮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但是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
在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險時,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等事項進行詢問,比如既往病史等。這些信息通常對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確定保險金額至關重要。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拒絕賠償。實踐中,如實告知義務成為部分保險公司拒賠人身保險金的主要理由。
本案中,保險公司的詢問內容是左某投保時的體重指數,而非投保前一年的體重指數。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體重指數與患病、拒保或者提高保費有直接關聯。因此,保險公司以左某投保前後的體檢報告中記載的體重指數均超過28為由拒賠,不符合法律規定。
在此,法官提示,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專門經營風險、管理風險的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和謹慎詳細詢問投保人健康告知事項,並完善核實措施,避免動輒以不實告知為由拒賠,將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同時,投保人在投保時要根據健康告知詢問內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增強證據保全意識,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損。如果刻意隱瞞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將可能發生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