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回報不擔風險,是合夥還是借款?

中國法院網訊(王莉莉 王敏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合夥合作、共同投資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現實中卻存在一些只分紅利不擔風險的約定,這樣的約定是合夥嗎? 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沁南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係,而非合夥關係。

2022年,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江某某經協商,原告向被告承包的位於新疆阿克蘇某縣的工程項目投資150000元。 原告稱,被告向其口頭承諾投入150000元,利潤150000元。 原告於2022年3月開始向被告承包的工程進行投資,截至2022年4月12日,原告共累計投入76400元。 被告於2022年7月份先後兩次向原告共退還40000元。 2022年7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條》,載明“今欠楊XX14萬元整(十月份結清)。 “被告於2023 年1月14日向原告退還36400元。

武陟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用利益、共擔風險的協定。 就一般民事合夥而言,合夥人出資、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入夥與退夥、合夥終止屬於合夥合同的必要條款。 結合庭審查明的情況,雙方之間並未就虧損分擔進行過協商。 原告投入款項只享有利潤分成,不承擔項目虧損,因此雙方之間並非合夥合同關係,應認定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係。

關於欠條上款項金額是否有效的問題。 欠條上140000元由本金36400元,利潤76400元,工資27200元構成。 其中,被告江某某已給付36400元本金,剩餘27200元工資未按約定期限給付,應承擔繼續給付義務並承擔相應的利息。 對於利潤76400元,屬於原告借款的利息,對於其中高出法律規定利息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援。 經核算,其中6117元屬於原告應得的合法利息收入。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九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判決被告江某某給付原告楊某某33317元並支付利息。

判決后,沁南法庭庭長宋永盼作為承辦法官,耐心對原、被告進行了判后答疑,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被告江某某也自覺履行了判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