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順義區法院楊鎮法庭庭長張蕾(左三)對一起幫工糾紛入邨調查走訪。
導讀
在生活中,各家各戶遇到婚喪嫁娶、農忙作業、建造新房等事,親戚和鄰居往往出於情義自發無償幫忙,這種行為被稱作“義務幫工”。幫忙操辦親友的事如果安全圓滿完成,自然皆大歡喜。若是在義務幫工過程中出現了人身傷害,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也成為親友間的“一道坎”。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依托涉及義務幫工典型案件,結合民法典進行釋法說理,旨在厘清不同類型義務幫工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以消除社會公眾對助人行為的顧慮,讓人們都能安心伸出援手,營造互相幫助、互相關心的良好社會氛圍、親情關系。
超勞務範圍無償幫工時受傷
受益人應予以相應賠償
2019年10月,劉某承包北京市順義區某烤肉店的裝修工程,安排其表弟李某任現場負責人,另將電工工程分包給朱某,朱某又僱傭電工王某負責具體的電路安裝工作。施工現場,因李某需要加裝網線便讓王某順手幫忙在牆上打個洞。王某在打洞時,牆里的鋼筋卡住了電錘,電錘後端打到其眼睛,致王某眼眶內壁骨折。王某認為其是在好心幫忙時受傷,便將烤肉店裝修工程的總承包人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順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受烤肉店電工工程承包人朱某的僱傭,負責走線、鋪線管、線槽等電工基本施工,勞務費用為9個小時400元,光纖打洞並非其施工範圍。事故發生當天,李某作為現場負責人,請求王某幫忙為店面加裝網線而打洞,該施工內容非王某的施工範圍,屬於義務幫工範疇。李某系涉訴烤肉店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劉某的僱傭人員,其讓王某幫工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因此王某與劉某之間形成了義務幫工關系,故應由劉某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據此判決劉某賠償王某醫療費等費用共計2.8萬元。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幫工人在無法律義務或約定義務的情形下,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動或服務的行為,其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或對價給付。義務幫工行為的這種無償性,是義務幫工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最大差別。
本案中,王某雖與電工工程承包人朱某之間構成勞務關系,但其施工範圍並不包括光纖打洞,因此王某的打洞行為屬於義務幫工。因王某自願、無償打洞行為的最終受益人為劉某,故被幫工人劉某應對王某的受傷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僱主朱某無需承擔責任。
幫工找來的幫工因登高摔傷
賠償責任需綜合確定
2021年4月,孫某家翻蓋新房,需移除電箱及屋頂上的線路,孫某找到了本邨電工秦某幫忙。施工當日,孫某還叫來了鄰居張某一同到現場查看是否涉及張某家線路。張某查看後發現並沒有自家線路。秦某因年事已高、腿腳不便,便請求張某登梯幫忙拆解屋頂電線。不料,張某在拉拽電線過程中從梯子上落下摔傷,造成右腳跟骨粉碎性骨折。
張某認為是秦某讓自己幫忙才導致自己受傷致殘,秦某作為直接受益人、孫某作為最終受益人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本案中,為了孫某家拆除舊房翻建新房,受秦某邀請,張某出於鄰里情誼登梯幫忙拆解孫某家電線。張某站在梯子上拆解電線時,孫某亦在現場,對於張某的幫工行為未進行明確反對或拒絕,張某與孫某之間的幫工關系即成立。順義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義務幫工行為的受益人為孫某,即孫某為被幫工人,應當對張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責任。秦某應孫某之請求實施電工也是基於與孫某熟人關系的自願行為,其自身亦是幫工人身份,並非受益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順義法院判決孫某賠償張某醫藥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9萬餘元。
【法官講法典】
義務幫工關系的建立,不需被幫工人以積極、邀請的方式作出,只要其對義務幫工人事實上的幫工行為不明確反對或拒絕,幫工關系即成立。因此,在本案中,雖不是房主孫某向張某提出的幫忙請求,其因對於張某的幫工行為未進行明確反對或拒絕,也導致二者之間幫工法律關系的成立。本案的爭議焦點不僅是鄰居張某行為是否構成義務幫工,還有被幫工人主體的確定。實踐中,法院會結合幫工人提供勞務的目的、具體內容,
以及最終受益人來綜合確定被幫工主體。具體到本案,張某幫助移走的是孫某家的電線,其目的是為了孫某家順利拆除舊房翻建新房,故張某幫工行為的受益人是孫某。因此,孫某應為張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幫同事安裝電路冒險施工受傷
根據各自過錯承擔責任
2021年1月,張某與米某共同租賃房屋並進行裝修。為節省裝修開支,張某找到同事賈某、門某二人幫忙對該房屋進行水電改造。施工當天,門某有事外出,賈某本應等門某回來一起完成作業,但賈某擅自借助梯子爬上房頂安裝電路,不慎腳滑從梯子上墜落,導致摔傷骨折。
賈某認為其是在為張某及米某幫工的過程中摔傷,應由二人賠償醫療費等費用,於是起訴至法院。張某、米某則認為賈某是自作主張、強行施工而摔傷的,應對自己的過錯負責,不應找別人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張某找到賈某,請求賈某到事發地點進行幫工,事發時張某與米某共同租賃房屋,張某、米某應對賈某承擔相應責任。賈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從事電工工作的經驗,在操作中冒險施工摔傷,對損害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最終,法院酌情認定張某、米某對賈某的損害結果承擔60%的責任,賈某自己承擔40%的責任,判決張某、米某賠償賈某11.2萬元。
【法官講法典】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應當予以倡導並發揚。該案中,張某、米某作為幫工的受益人、邀請人,理應對賈某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賈某因未盡到註意義務,獨自進行危險作業,自己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因此,法律倡導社會成員之間形成互幫互助的良好社會風氣,但並不因此而推崇蠻幹或不計後果的幫工。作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和生活常識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實施幫工行為時可能面臨的風險,對自己的幫工行為盡到應盡的審慎的註意義務,合理幫工,量力而行,保證自身安全。否則,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此遭受人身損害的,幫工人也要根據自身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幫工時遇車禍且第三人無力賠償
被幫工人應適當補償
2017年7月,白某參加毛某父親的吊唁過程中,毛某聘請的廚師王某請白某幫忙一起托運冰櫃。不料王某駕駛車輛運送冰櫃期間與第三人相撞發生重大車禍,導致白某受傷癱瘓。2017年、2020年,白某曾兩次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將廚師王某、第三人起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款項共計15.9萬元,但因二人沒有履行能力,上述兩案於2021年執行終結,尚餘4.3萬元未得到賠償。
白某認為自己是在為毛某幫工過程中遇到的車禍,毛某對自己受傷也有責任,遂將毛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毛某對自己進行一定經濟補償。案件審理過程中,毛某辯稱白某的人身損害並非由自己造成,應由第三人承擔,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為了毛某家辦喪事所需,白某無償提供幫助,與毛某之間形成了義務幫工關系。白某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認定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白某申請執行後,截至該案法庭辯論終結之日,廚師王某與第三人均未全部履行判決義務,因無可供執行財產已經終結該執行程序。現白某主張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遂根據幫工人損害程度、被幫工人經濟狀況、被幫工人受益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補償數額。最終,法院判決毛某適當補償白某2萬元。
【法官講法典】
司法實踐中,因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致使幫工人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案件中,往往存在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無法確定主體、失蹤難以找到,或是第三人缺乏賠償能力的情形,使幫工人無法得到有效救助。在此情況下,幫工人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在這里,被幫工人的補償責任在性質上為公平責任,“適當補償”的範圍要考慮被幫工人的受益情況、第三人的賠償情況、幫工人的損害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綜合確定。這一法律規定切實提高了幫工人因第三人遭受損害後獲得救助的可能性,體現了法律對幫工人的保護以及對社會成員之間互助行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