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糾紛多發,如何維權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來,隨著行業技術的發展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醫美」之風逐漸盛行,許多愛美人士開始將醫療美容作為提升「顏值」的重要選擇。各大醫療美容機構紛紛使出渾身解數,大量醫療美容產品及美容項目湧現,紛繁複雜的項目名稱及功效,讓初涉該領域的“小白”們挑花了眼。那麼,想要變美,需要警惕何種「美麗陷阱」?消費者在遇到糾紛時,該如何維權?

  「資質陷阱」: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小張在一家號稱「專業整形」的醫療美容門診部接受了整形手術,該門診部在對小張進行面診及術前風險提示後,對小張進行了全身麻醉並實施了手術,小張共計向該門診部支付6萬餘元手術費用。然而術後沒多久,小張的臉部即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感染、臉部塌陷等問題,小張在與醫院交涉時還發現,自己接受的手術屬於衛生部公佈的美容外科項目中的四級手術,而該機構在實施手術時僅具備一、二級手術資格。

  後小張以該美容醫療門診部在為其提供服務時未取得相應資質超範圍經營、構成欺詐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門診部退還手術費用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經審理後認為,美容醫療機構作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本案門診部在實施醫療美容手術時並不具有相應資質,該情況顯然會對小張是否選擇該門診部進行手術產生影響,門診部未如實告知小張上述情況,應認定構成詐欺。本案門診部會營業性的醫療美容機構,小張出於美容的目的接受手術,具有較強的消費目的,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的定義,屬於該法調整範圍。因門診部存在欺詐,小張請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應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小張的全部訴請。

  【法官說法】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範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範圍。第二條規定,根據醫療美容計畫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計畫實施分級准入管理。該辦法所依據的《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對美容外科項目的分級、原則及管理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並對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科項目進行明確規範,同時,部分省市府也會對該省市手術分級項目進一步細化。因此,醫療美容機構必須在核准的診療範圍內提供醫療服務,醫美機構及其執業醫師不得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擴大診療範圍。

  消費者在選擇「醫美」機構時,一定要謹慎查看該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主診醫師的執業醫師資格,結合所選的醫療美容項目,判斷該機構是否具備從事相關醫療美容服務的資質。對於操作過程複雜,難度高、風險大的美容外科項目,建議各位首選具有資質的三級整形外科醫院及設有醫療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級綜合醫院,在追求美麗的同時確保生命健康安全。

  「產品陷阱」:使用與宣傳不符的產品或山寨設備

  王女士在朋友的推薦下,前往美容院進行隆鼻手術,合約約定植入的假體隆鼻採用某A膨體,但美容院實施隆鼻手術時,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況下,使用了某B膨體代替某A膨體,此B膨體的品質、價格及市場口碑均低於A膨體。術後,王女士對隆鼻的效果不滿意,多次要求取出假體均被美容院拒絕,雙方協商不成,王女士遂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出美容院手術中使用的膨體並非其廣告宣傳的膨體等主張,要求美容院賠償損失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經審理認為,與病人因病就診的醫療行為不同,王女士係出於對美的追求而決定隆鼻,並由其決定採取何種美容項目、達到何種美容效果,故該醫療美容行為屬於消費行為,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王女士與美容院術前簽訂了醫療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假體隆鼻採用A膨體,但美容院實施隆鼻手術時使用B膨體予以代替,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美容院使用B膨體時,已徵得王女士的同意,應構成消費詐欺。因此,王女士請求美容院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訴求應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醫療美容產品及設備普遍價格高昂,部分美容機構為降低成本、取得高額利潤,可能會購買以次充好的產品甚至假貨及山寨設備,這些產品不僅無法實現應有的效果,還可能損害人體健康。因此,在選擇醫療美容機構時,各位消費者應注重挑選有信譽、口碑好的品牌機構,可以提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網站,檢索相關機構是否有涉訴案件,購買服務時,應及時與美容機構簽訂服務合約並留存轉帳憑證等證據,接受服務時,應注意觀察該機構使用的醫療設備外觀、型號、產品名稱等專屬特徵,加強特徵比對,部分產品還可透過生產商提供的官方認證管道驗明真偽,以確保醫療機構使用的產品及設備安全合規。

  「廣告陷阱」:誇大宣傳提供與收費不符的美容服務

  徐女士與美容院簽訂合同,約定由美容院為徐女士提供膠原再生術、皮層光焊等治療項目,項目費用十萬餘元。然而手術當天,美容院僅為徐女士實施了項目價格遠小於收費價格的脂肪抽吸等手術。徐女士認為,美容院嚴重誇大了醫療美容服務的名稱和療效,在收取高額手術費用後,僅實施普通美容項目,存在欺詐行為,且徐女士術後出現了面部浮腫、身體不適等症狀,故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其與美容院之間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退還服務費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該美容院辯稱其不存在欺詐行為,且醫療服務合約不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容院明知其實施的手術與其所宣傳的服務有本質不同,但未充分說明,可認定美容院存在詐欺行為。同時,徐女士接受美容服務系滿足個人對美的追求,具有較強的消費色彩,符合消費者的特徵;美容院並非公益性醫療機構,其在市場競爭中通過提供服務收取費用營利,符合經營者的特徵,故案涉糾紛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此外,徐女士接受服務不具有返還的條件和折價的必要。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徐女士與美容院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美容院向徐女士退還服務費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法官說法】

  我們日常生活中接觸的醫療美容服務與一般的醫療行為存在本質差異,通常而言,醫療機構面向有疾病治療需求的患者,具有公益性和必要性,而醫療美容機構則面向追求美麗的身體健康之人,透過提供服務而收取服務費用,具體​​進行何種項目、達到何種效果,則均可由顧客自行選擇,因此具有盈利性和選擇性。因此,醫療美容既具有醫療服務的特性,也兼具消費屬性,部分醫療美容機構基於資訊不對等的優勢,誇大甚至虛假宣傳,為消費者提供與實際付出不對等的醫療服務,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制。

  本案中,美容院透過誇大服務項目的方式,取得不符合產品實際價值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時亦未對消費者進行合理提醒,構成詐欺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詐欺行為的,應當依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因美容院存在消費詐欺行為,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合約、美容院退還費用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