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一些企業為降低經營成本,通過虛假走帳方式,找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屢禁不止。 不少人誤以為一旦代開增值稅發票未果,其給付的好處費,也能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追回。 事實上,違法行為人基於不法利益所發生的爭議,不受法律保護。 近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委託合同糾紛。
原告劉某系義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8月至9月期間,劉某委託被告張某通過案外人為義東公司虛開加值稅專用發票11張,用於抵扣進項稅額。 為此,劉某先後向張某支付開票「好處費」共計109300元。 2020年,劉某和張某均因犯虛開加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刑事判決書同時載明,張某退出的違法所得43026元中,包含購票單位為義東公司的24000元在內。 劉某認為,其給付張某的其餘「好處費」85300元,並未被法院認定為違法所得,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予以返還。
高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合謀通過虛假走帳方式,由張某通過案外人虛開加值稅專用發票,目的是偷逃稅款,損公肥私,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現雙方均已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而劉某向張某支付的開票「好處費」,本質上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系基於不法原因而為的給付,屬於不法原因之債,不受法律所保護,故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劉某的起訴依法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作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司法實踐中,基於不法請託目的而給付受託人“好處費”“辦事費”的情況,屢見不鮮。 一般認為,因不法原因而給付財物的,給付者無返還請求權。 在給付者違背法律和社會秩序,將自己置於法秩序之外時,例外地否定其返還請求權,其目的在於增加不法給付者的經濟風險,從而達到遏制潛在不法給付行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