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2022年3月30日16時47分許,被告黃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左轉向西行駛的原告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側面碰撞,造成原告葉某受傷、電動車損壞。
2022年4月20日,經新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葉某被送往醫院治療,支出醫療費16411.24元。經鑒定,原告葉某腰椎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雙方因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原告葉某訴至新野縣人民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同意在事故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葉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誤工情況,其主張的誤工費21494.79元應不予支持。
庭審中,原告葉某陳述其系農邨居民,事故發生前承包耕種有土地,農閑時在一蔬菜專業合作社打零工,其提交了邨民委員會證明、蔬菜專業合作社證明、蔬菜專業合作社工資發放領取記錄,並申請三名共同打零工的工友出庭作證。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被告對此無異議。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誤工費是否予以支持。
原告葉某雖然已過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其提交的一系列證據能夠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仍具有勞動能力,並通過打零工獲取收入來源,其主張的誤工費應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原告葉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7943.25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受害人是否有權主張誤工費的認定,在於是否具有勞動能力,實踐中,大量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系不爭的事實,對此法律也並未禁止,勞動能力與年齡並無絕對的聯系,超過退休年齡也並不代表必然喪失勞動能力,故不能機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齡界定,而應以實際遭受的損失為依據。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具有勞動能力並通過勞動合法獲得報酬的老年人,在結合其勞動能力、收入狀態等相關事實後,依法應支持其誤工費的賠償請求,這不僅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收入,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