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面上散落的障礙物致轎車受損,誰之過?

  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途中,遇到障礙物躲避不及,產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車主將高速公路管理方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車主和高速公路管理方各承擔50%的責任。

  2022年9月3日6點40分,程某某駕車從湖北省十堰市東高速入口上高速往武漢方向行駛,車輛行至銀福向1350公里附近時,在行車道行駛過程中與路面上散落的障礙物兩次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前保險槓、中網、中冷器等受損。程某某事後報警。2022年9月5日,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根據程某某的行車記錄儀給程某某出具了《接處警證明》,證實事發的經過。程某某因為車輛受損,支付修理費用14460元。

  程某某認為,自己交納高速公路通行費,與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服務合同關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承擔保障路面平整、清潔,保持道路通暢的義務,遂將湖北交投襄陽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全額賠償車輛維修費用。

  湖北交投襄陽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則認為,自身作為管理方依法履行了養護、清掃義務,而且高速公路作為危險區域,發生風險的概率較高,不能苛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每時每刻、全天無休地進行養護,其沒有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該事故的賠償責任。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程某某繳費後在湖北交投襄陽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通行過程中與公路上的障礙物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應承擔侵權責任。湖北交投襄陽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雖然舉出了對道路進行過清理及養護的證據,但仍因道路未保持暢通而給原告帶來了損害,根據本案的情況酌定承擔50%即7230元的賠償責任。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十堰中院提起上訴。十堰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湖北交投襄陽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雖提供了履行對道路進行過清理及對公路的養護管理責任的證據,但程某某的車輛通過事發路段時路面障礙物仍然存在,路面未保持暢通從而造成車輛損失,對此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一審法院根據事故成因、損失大小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雙方各承擔50%的法律責任,並無明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