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五歲幼兒落水溺亡引發的侵權糾紛案,溺亡兒童的父母以邨委會開挖斷頭河道未做任何警示標志、未安裝圍欄等防護措施為由,要求邨委會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邨委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的10%,即118706元。
原告李某一家自2008年起居住於事發地河道附近,2016年12月其兒子出生。2021年9月,邨委會對河道進行了清淤,並建造了涼亭和圍欄。次月,李某的兒子被發現溺亡於河道中。經現場勘查發現,建造涼亭的位置原來是荒地,形成斜坡後延伸至水面與地面交接處,後填高後與現有地面平行。經邨委會改造完成後,僅留下129厘米的入口,入口處從未設置警示標志、門及欄桿,台階下水深約114厘米,水面與圍欄相加的高度約194厘米。
法院審理後認為,邨委會主動履行管理職責時應當註意到周圍群眾安全。河道邊的圍欄、涼亭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在建造和改造時應充分考慮到群眾特別是老人、兒童的安全問題,避免不合理的缺陷,杜絕不必要的安全風險。經實地勘查,案發地的河堤建設了較高的圍欄,出入口處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識,留下的出入口距離水面較高,入口沒有設置活動的門以及欄桿,未考慮幼兒進入的風險防範。水面以下未設置台階或扶手,水深有一米以上,如幼兒落水則很難攀爬逃生,即便周圍有人經過也難以發現落水情況,很難有獲救的可能。因此,邨委在改造河道這一民生工程過程中,因入口處的安全風險防範考慮不足而造成了隱患存在,對李某之子溺亡一事承擔相應的責任。邨委會並非盈利性機構,改造河道的本意是為了方便群眾生活,而幼兒溺亡的後果主要還是家屬照看不周引起。為妥善保護基層組織推進生態宜居鄉邨建設積極性,同時又監督、促進基層組織在公共設施設置、管理過程中避免缺陷,兼顧個案公平正義,法院酌情確定邨委會承擔10%的侵權責任。
該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邨委會已經主動履行義務,並按照法院的建議對事發地的圍欄及入口進一步整改,杜絕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