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龍山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貨物丟失引發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黃某為零擔車司機,長期從事貨物運輸工作。2022年12月25日,朱某委托黃某將一包金線蓮運往龍岩市新羅區,收貨人為案外人陳女士。黃某到達龍岩市新羅區後,因未能及時聯系到收貨人陳女士,便自行決定將貨物放置在某取貨點後,隨即離開。第二天,當朱某詢問陳女士是否收到貨物時,陳女士卻表示無人聯系自己取貨事宜,至今尚未收到貨物。
得知此情況後,朱某立即聯系黃某。黃某表示,該取貨點無人看管且未安裝監控,貨物已經丟失。因雙方數次協商未果,故朱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黃某賠償貨物損失6800元。但對於貨物丟失的賠償數額,雙方各執一詞。
朱某認為,貨物丟失系黃某過錯所致,且在發現貨物丟失後,已及時聯系收貨人及黃某溝通減損事宜,盡到了托運人義務。黃某則認為,其已將貨物及時送到托運人指定的收貨地附近,貨物丟失是因為收貨人電話無人接聽沒有及時取貨導致,且當時只收取了10元運費,只同意賠償1000元。
承辦法官認為,收貨人未能及時提貨,主要原因系其未收到黃某的送達通知。而本案中黃某未經收貨人允許,便自行決定將貨物留存至取貨點,且取貨點無相應人員進行看管,其對貨物丟失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朱某提供的客戶銷售票據等證據顯示,可印證該貨物價值為6800元。
最終,在法官的釋法明理,耐心開導下,雙方同意各退一步,並就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由黃某當場賠付朱某貨物損失4000元,朱某同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