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被執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卻自作聰明、以身試法,妄圖逃避執行,殊不知,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 近日,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郭某與呂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武陟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呂某於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郭某貨款632967元、律師代理費8000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呂某未履行法院判決,郭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武陟法院對該執行案立案后,向呂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但呂某既未向法院報告財產,也未履行判決義務。
在執行過程中,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間,呂某將自己東莞農村商業銀行帳戶里11萬余元轉至他人的中國銀行卡帳戶內,后用於深圳市某電子有限公司的經營。 呂某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呂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鑒於被告人呂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呂某為逃避法律義務,在判決生效后故意將其名下財產轉移,有能力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而逃避履行,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給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最終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 本案有力打擊了逃避執行的不誠信行為,不僅給失信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更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有: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誠信乃安身立命之本。 在法院裁判之後,當事人應當積極面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不要妄想通過轉移資產等方式逃避執行,以免觸犯刑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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