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事故車主擔責嗎?

人民法院報訊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發生交通事故時,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付而設計的強制性保險制度。 購買交強險是每個機動車主應盡的義務。 如果出借了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了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最終判決車輛駕駛人員舒某賠償12萬余元、車主申某賠償9萬余元。

2022年1月10日,由於車輛變速箱故障,舒某將自家車輛送至修理廠維修。 為了方便日常出行,舒某借用了登記在修理廠老闆申某名下的小車。 2022年2月16日,喻某駕駛兩輪輕便電動摩托車搭載一人逆向行駛時,遇到舒某駕車右轉彎,雙方車輛發生剮撞,造成喻某受傷及兩車均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認定,喻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舒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后,喻某住院治療7天,經鑒定,其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喻某因本次事故導致損失共計29萬余元。 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付數額為19萬余元,其中醫療費用限額範圍內賠償14000餘元,死亡傷殘費用限額範圍內賠償18萬元。 喻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10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由於舒某駕駛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喻某遂將舒某及車主申某訴至寧鄉法院,要求二人賠償損失2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涉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申某作為車輛的實際擁有權人,是該車輛的投保義務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舒某是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其依法應當與投保義務人申某對喻某的損失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申某未給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且在將車輛借給舒某時未告知其車輛的保險情況,而舒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借用他人車輛時,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查明車輛的保險情況,雙方均存在過錯。 喻某的損失由舒某、申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交強險醫療費兩人各賠償7000餘元,交強險傷殘賠償兩人各賠償9萬元,兩人共計各賠償喻某97000餘元。 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10萬余元,由喻某、舒某按責任比例承擔,其中喻某承擔70%,舒某承擔30%,即喻某自負7萬余元,舒某承擔3萬余元。

案件判決后,舒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交強險是為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而設立的險種。 我國道路安全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每位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及時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

當交通事故發生后,無論責任如何,都由交強險在相應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不足的部分再根據責任劃分按比例賠償。 本案中,事故劃責舒某雖然只承擔30%的責任,但是由於車輛未購買交強險,舒某與車主申某實際承擔了22萬余元。 如果購買了交強險,則結果大不同,交強險範圍內的19萬余元可由保險公司承擔,舒某只需承擔超出交強險的10萬余元部分的30%的責任,即3萬余元。 孰輕孰重,結果顯而易見。

同時,借車有風險,開車需謹慎。 借用他人車輛時,上路行駛前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除了確保車況良好,同時也要查驗是否購買了相應的車險。 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將額外增加賠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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