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借條上代簽,丈夫承擔還款義務嗎?

張某與郭某系夫妻關係。 2017年,張某通過電話向其朋友毛某借款9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並讓其妻子郭某去拿錢。 郭某借錢時,在借條上代簽了張某的名字和身份證號,以及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證號。 因二人均未向毛某還過錢,毛某催要無果,訴至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要求張某和郭某共同向其歸還借款本金9萬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張某否認其借款的事實,稱其從未向毛某借過錢,而且借條上也不是自己簽的字,所以不同意毛某的訴訟請求。 郭某稱,借條上雖然是自己的簽字,但是是受毛某的威脅,並非自願,且從未向張某說起過借條的事情,也未報警。 毛某認為,因為張某和其是朋友,打電話借錢,讓其妻子來拿錢,雖然其妻子代簽了張某的名字,但是也可以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借款的事實,並提交了其與郭某的微信里聊天記錄。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指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雖然一般遵循“共債共簽”原則,但仍以“未簽”為列外。 本案中,依據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得出,從提出借款到催要還款,妻子郭某參與了該筆借款的全過程,並從未否定借款事實。 郭某稱其從未向張某提過借條的事情,張某稱其並不知道借條的事情,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採信。 毛某稱張某打電話借錢,並讓其妻子郭某來拿錢並簽署借據,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及公序良俗,該院予以採信。 綜上,平谷法院確認了借款事實,並判決張某、郭某連帶償還毛某借款本金9萬元。

“借條代簽”這一現象在生活中並不少見,本案中張某一直否認借款事實,理由就是借條上的字是郭某代簽,而郭某則認為其是受威脅才簽字。 承辦法官通過細緻詢問,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等多方面分析,結合法與情,認定了借款事實,維護了毛某的權益。

  法官提醒: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一定堅持“誰借款誰簽字”的原則,做到審慎處理每一筆借款。 當別人提出代簽借條時,最好不要同意,如果一定要這麼做,務必在借條上寫清楚緣由,並通過其他途徑證明被代簽人已同意並追認。

實際生活中,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第一,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如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第二,夫妻雙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或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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