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寵物犬緊追不捨,女孩摔倒骨折,對於寵物沒有直接撕咬或碰撞導致的傷害,寵物犬主人應該承擔責任嗎? 近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寵物非接觸式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責任糾紛案,判決寵物犬飼養人應對傷者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22年6月,8歲的小樂(化名)在社區玩耍時,被陳某飼養的未拴繩寵物犬追趕,小樂受到驚嚇后撒腿就跑,不慎摔倒在地,隨後被送往醫院救治。 經醫院診斷其右脛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共計住院治療30天。 2022年8月19日,經衡陽市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結果顯示小樂傷後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75日。 因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小樂及其父親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陳某賠償小樂醫療費、護理費及營養費等各項損失29296.13元。 陳某辯稱其飼養的寵物犬並未追趕和撕咬小樂,只願意承擔一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原告摔倒並非寵物犬直接接觸所致,但飼養動物的危險性不僅限於撕咬等肢體接觸,吠叫、躥跳、追趕等非接觸性行為和危險動作所引起的恐慌傷害也應屬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範疇。 被告陳某未拴繩牽領並在19時后的休閒散步期間出門遛狗,未盡到注意、管理義務。 被告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過錯行為與原告受傷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對其寵物有主動挑逗、投打、追趕等故意情形,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減輕責任的情形。 因此,陳某應對小樂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存在動物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不論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有過錯,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只有在出現法定抗辯事由情形時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需飼養人或管理人來舉證證明。 其中對於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烈性犬等)致人損害,飼養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減輕、免除責任的抗辯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件常見情形如下:
一、採取安全措施(如套狗鏈、拴狗繩等)致人損害,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二、未採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繩、養狗不辦證、不正確佩戴嘴套等)致人損害,法律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三、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人損害,法律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四、遺棄、逃逸動物致人損害,法律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在飼養寵物的過程中,飼養人或管理人應遵守法律法規,知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樹立文明養寵觀念,增強危險防範意識,嚴格約束養犬行為,不養禁養犬種。 攜帶犬只外出時,使用犬繩、犬鏈等工具對犬只進行適當控制,避開人群聚集地,認真履行管理和看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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