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定繼承人,房產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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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為法官發送司法建議書。

導讀

遇到沒有遺囑、沒有繼承人的遺產怎麼辦?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遺產管理人被訴案件。 法院依法確認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認為原告趙女士起訴民政局符合法律規定,從道德層面肯定和鼓勵趙女士對無法定扶養義務的侄子的自願扶助行為,依法判決趙女士繼承侄子名下房屋全部份額。 我國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裁判,有助於引導家庭成員之間和睦友善,互相關心、幫助,有助於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家庭關係中落地生根。

身後名下房產無法定繼承人

小雄自幼體弱多病,父母去世后便隨姑姑趙女士生活。 小雄患有糖尿病、腎病等多種疾病,趙女士不僅照顧小雄的生活起居,還陪伴小雄四處就醫。

為小雄日後成家考慮,趙女士支付13萬余元首付款購買了一套位於河北省香河縣的房屋並持續償還貸款,該房建築面積98.87平方米。 趙女士將房屋登記在小雄名下。

然而,小雄在30歲時突然因病離世,其未婚無子女、無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於小雄去世。 趙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繼承人,無法直接繼承該房屋。

小雄去世前一晚,趙女士給侄女小雄的堂姐趙某打電話,說小雄想姐姐。 趙某趕到姑姑家見到了躺在床上的小雄,趙某回憶說小雄曾對自己說過:“香河的房是姑姑出錢給我買的,能不能找個律師錄個音,將房子過戶至姑姑的名下? ”

趙某勸他先養病,其他事情以後再說。 然而,第二天,趙某就接到姑姑的電話說弟弟去世了。

小雄的姨及堂姐夫也出庭證明瞭趙女士持續照顧小雄的實際情況,稱小雄生前明確表示房子歸姑姑趙女士所有。

姑姑起訴民政局符合法律規定

趙女士認為,小雄無法定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朝陽區民政局系小雄的遺產管理人,故將朝陽區民政局訴至朝陽區法院,要求繼承小雄名下房屋的全部份額。

朝陽區民政局代理人向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朝陽區民政局對自然成為小雄的遺產管理人沒有異議,但趙女士在小雄死亡后,並未將小雄死亡的情況告知居委會,也未告知朝陽區民政局,亦未通過特別程式指定朝陽區民政局為小雄的遺產管理人,認為趙女士直接提起訴訟存在程式瑕疵。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繼承人小雄沒有法定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區民政局應為小雄的遺產管理人。 趙女士、朝陽區民政局對朝陽區民政局成為小雄的遺產管理人並無爭議。 指定遺產管理人旨在解決雙方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存在的爭議,而非分割遺產、管理遺產的法定前置程式。 因此,趙女士為依法分割小雄的遺產而起訴朝陽區民政局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姑姑繼承房屋全部份額

庭審中,趙女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並不排除具體情形下酌情給予扶養人全部遺產。 小雄生前未立遺囑,趙女士主張由其繼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額,並同意自行償還涉案房屋剩餘貸款。

朝陽區民政局認為,本案中,即使趙女士對小雄有較多的照顧、扶養,也僅能適當分得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被繼承人生前的扶養,通常見於日常瑣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經濟上的支援、情感上的陪伴。 一般情況下,被繼承人的親屬、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的人會更瞭解相關事實。 小雄生前就醫留存的聯繫人是趙女士,可以看出小雄生前對趙女士較為信任和依賴,且證人證言亦可加以印證,認定趙女士是繼承人以外的、對小雄扶養較多的人。

趙女士系小雄之姑姑,在無法定扶養義務的情形下,出於親情和關懷對小雄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並在購買涉案房屋方面為小雄提供經濟資助。 這種扶養不是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是道德層面的自願扶助。 趙女士對小雄的扶養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肯定。 結合分給扶養人的遺產數額應以其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趙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故法院對趙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綜上,朝陽區法院認定趙女士是繼承人以外的對小雄扶養較多的人,其對侄子道德層面的自願扶助應當予以鼓勵和肯定,遂依法判決登記在被繼承人小雄名下某房屋的全部份額由趙女士繼承。

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上訴。 該判決現已生效。

向民政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案件宣判后,朝陽區法院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在規範履職、參與訴訟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向民政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一是建議制定和完善遺產管理人制度工作指引。 即通過工作指引明確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程式和形式,釐清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的工作流程、權責清單,統籌設計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的工作機制,細化遺產的查明、保管、處置規則。 明確民政部門內部承擔該項職責的具體部門,以避免因內部職責不清導致履職遲延而產生法律風險,為民政部門依法履職提供規範指引。

二是建議民政部門協同相關部門探索履職保障的制度設計。 協同公安、不動產登記機構、銀行等相關部門調研查明被繼承人身份關係,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股票、證券、金融產品等遺產情況的具體路徑,以及對遺產處置的協調配合機制。 建議考慮引入公告程式,向社會公告被繼承人的相關信息,以進一步查明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及對外債權債務情況。

三是建議民政部門完善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置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除應歸屬於相應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的以外,應歸國家所有。 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時,應依法作好相應遺產的處置工作。 對應歸國家所有的財產,建議考慮設立專賬、專戶進行管理,並用於公益事業。 對應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的財產,建議建立通報機制,及時將有關資訊通報給相應的集體所有制組織。

  ■裁判解析

釐清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程序性規則

本案承辦法官陳揚指出,這起遺產管理人被訴案,涉及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程序規則以及遺產權利人的利益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了在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

對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較多的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在經濟上資助、生活上扶助的繼承人之外的自然人。 本案中,趙女士系小雄之姑姑,不是小雄的法定繼承人。 小雄之母去世時其尚未成年,小雄成年後不久其父去世。 小雄患有糖尿病、腎病等多種疾病,其生活起居、就醫診療等均需他人照顧。 親屬作證稱,小雄無穩定工作、無收入來源,其在父母去世后一直由趙女士照顧,日常就醫等費用均由趙女士支付。

同時,當事人均對被告系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沒有爭議,原告直接起訴被告要求分割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符合法律規定。 原告雖然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但根據查明的情況,原告對被繼承人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其要求分得遺產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對被繼承人的扶養週期、扶養方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原告對涉案遺產的貢獻等因素,結合分給扶養人的遺產數額應以其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判決原告繼承涉案遺產的全部份額。

實踐中,因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機制和程式尚不完善,民政部門對其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是否能依職權主動擔任遺產管理人會存在顧慮,認為應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擔任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更為妥當。 本案的審判,通過司法實踐進一步釐清了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程式性規則,明確了當事人在對民政部門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無異議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直接起訴民政部門以分割、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裁判規則,於今後同類型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鑒意義。 同時,對無法定扶養義務而出於親情和關懷的親屬間的自願長期扶助予以鼓勵和肯定,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代表點評

遺產管理人制度仍須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 方 燕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繼承編的重大制度突破與創新,該制度可以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和順利分割,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隨著民法典的實施,民政部門在特定情形下可成為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遺產管理人被訴案,具有一定典型性。 朝陽區法院的判決進一步釐清了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的裁判規則,具有一定的開創性。 該判決對於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扶養義務的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加以保護,體現了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尊重,也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指定遺產管理人是否應當作為前置程式,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均沒有相關規定,這就引發我們關於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如何在民法典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遺產管理人制度,建議相關部門儘快研究出台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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