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力清償債務 抽逃出資的股東是否應承擔責任

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是股東的一項重要法定義務,但有兩位股東為了“應付”驗資,在驗資完畢之後又立即把出資款轉出。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

2009年5月13日,肖某鎮、肖某治申請設立九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元。 肖某鎮繳納人民幣65萬元,肖某治繳納人民幣35萬元,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 2009年5月15日,以上款項100萬元轉入九某公司的帳號,后又於當日被轉帳轉出,流水明細中摘要顯示該部分款項為購買材料設備。

后城某公司與九某公司因租賃合同產生糾紛,A法院判決九某公司償還城某公司882225元及利息,但九某公司仍遲遲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2017年9月21日,城某公司向A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在執行過程中九某公司名下無銀行存款,亦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城某公司無法提供九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最終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無奈之下,城某公司向城廂法院起訴肖某鎮、肖某治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九某公司所欠城某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股東抽逃出資一般均採取隱蔽、秘密的手段。 股東根據認繳出資額,先確實將出資款繳付給公司,然後再依據不真實的交易將出資款轉出。 因此,股東欲證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資,必須證明出資款的用途是合理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規定,在本案中,城某公司提供了九某公司基本戶流水明細,可以證明肖某鎮、肖某治在將出資款轉入基本戶后,於當日轉出的事實。 該證據足以使人對肖某鎮、肖某治履行出資義務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城某公司已經完成了初步舉證義務。 肖某鎮、肖某治作為九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重大資金往來等事項應當是明知的,肖某鎮、肖某治提供證據不能證明該資金往來存在真實的交易關係。 故肖某鎮、肖某治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對九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各自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 除非經過合法的減資、股權轉讓等方式,股東不得擅自撤回自己的出資,否則,會導致公司清償債務的能力降低,實質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成立后,股東通過製作虛假報表虛增利潤、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利用關聯交易等行為,將出資轉出的,屬於抽逃出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償還責任。

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公司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是否抽逃出資屬於公司內部資訊,公司外部債權人難以知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抽逃出資發生爭議的,公司債權人提供對股東抽逃出資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公司股東應當就其未抽逃出資承擔舉證責任。 若股東舉證不能,應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