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丟失起爭議 法院調解速賠付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快遞包裹丟失引發的合同糾紛。

5月15日,洪某通過某快遞公司下設快遞網站下單,寄送一批價值為5000元的模具零件。 快遞寄出后,收貨方一直未收到貨物,洪某遂聯繫快遞公司,卻被告知該批貨物已在運輸途中丟失。 洪某要求快遞公司進行賠償,雙方因賠償金額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洪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物損失5000元。

案件進入訴前調解程式后,調解員通過電話聯繫快遞公司。 “洪某未能提供貨物價值的有效憑證,並且未選擇保價服務,只能根據運單約定的額度進行賠償。” 快遞公司向調解員解釋了快遞丟失的賠償標準,表示不能按照洪某要求的金額賠償。

“你們之間成立的運輸合同關係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瞭解到該情況后,調解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告知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造成洪某包裹的滅失,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調解員與雙方積極協調賠償金額,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 最終,在調解員的組織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快遞公司當場賠付洪某2000元,洪某撤回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