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中介服務后,租房者繞過仲介與房東直接簽訂租賃合同,租房者可免交仲介費嗎? 日前,南通通州院審結了一起仲介合同糾紛案,認定租房者擅自跳過仲介私下與房東交易的行為屬於“跳單”,判決租房者支付仲介費。
通州平潮鎮某鋼結構公司因搬遷需要租賃新廠房,委託南通某仲介公司為其介紹廠房。 2020年8月28日,仲介公司為鋼結構公司介紹位於如皋市九華鎮的一處某機械公司的廠房,雙方簽訂一份確認書,約定了仲介公司與委託方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中介費用。
2020年9月12日,鋼結構公司在仲介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機械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機械公司將其廠房出租給其使用。 仲介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向通州法院起訴,認為鋼結構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鋼結構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仲介費。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仲介公司已向鋼結構公司提供了多處廠房出租資訊,並安排人員多次查看了廠房現場,並聯繫房東即機械公司與鋼結構公司進行會面、洽談,應認定仲介公司已向鋼結構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務。 鋼結構公司在接受並利用仲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后,繞開仲介公司與房東訂立合同,構成違約,屬於“跳單”行為,應依法向仲介人支付報酬。 通州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行業習慣,並結合仲介公司合同履行情況,判決鋼結構公司支付仲介費10.8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跳單”行為違背契約精神
所謂「跳單」,是指在仲介人向委託人提供中介服務後,委託人利用仲介人提供的服務,而甩開仲介人私下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或者另行委託其他仲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現象。 “跳單”在仲介合同中時有發生,尤其體現在二手房買賣和房屋租賃仲介糾紛中。 之所以容易發生「跳單」 主要是因為委託人經濟利益的驅使、仲介市場不夠規範、委託人與仲介人之間的矛盾等多方面的因素。
民法典第965條對“跳單”首次進行了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仲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仲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仲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仲介人支付報酬。 “民法典頒布並實施后,將違背契約精神的”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嚴格限制,明確禁止”跳單“行為。 可見,「跳單」看似省錢,實則會增加交易風險,委託人違背契約精神的同時也要承擔法律後果,向仲介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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