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龍岩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21年1月31日,某公司名下廠房、土地使用權和機器設備、剩餘存貨等資產被永定區法院司法拍賣,以上財產成交價為人民幣6000餘萬元。 2021年4月29日,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永定區法院審理某公司破產清算案。 2021年5月14日,永定區法院指定某清算事務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 同年5月17日,永定區法院向某公司及相關人員寄送了通知書,要求其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 管理人也採取多種形式催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移交公司會計賬冊資料,但王某某以會計資料被當做廢品賣掉等理由拒不移交。 但自該公司2018年1月停產以來,永定區法院就已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要保管好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會計賬冊資料。 王某某的行為導致管理人無法對某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全面破產清算,損害了債權人合法權益,涉及債權金額1.3億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妥善管理公司財務和保管公司會計資料的義務,但其在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一直拒絕提交該公司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相關量刑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依法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的,涉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這就要求單位相關負責人要積極配合法院的要求提供會計材料。 與此同時,單位在日常經營活動過程中,也應當注意妥善保管會計資料,避免欲提交而不能的情況。 這也是會計法中明確規定的單位對會計資料的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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