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人意外去世繼承人拒絕返還代持股份 被判返還並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委託合同糾紛案件。 聶某為王某代持股份,后因意外去世,代持股份作為遺產,被其繼承人陸某等人繼承。 陸某等人以聶某為實際股東、王某無主體資格等為由,拒絕返還給王某。 王某訴至法院,請求返還並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獲法院支援。

2021年9月,A公司與聶某(已故)建立勞動關係,聘聶某為公司司機。 同年10月16日,王某、聶某、郭某共同簽署《股東會決議》(實為股權代持協定),約定A公司股東王某將原代持人郭某名下的股份,委託聶某作為代持人(顯名股東),繼續持有A公司20%的股權,聶某表示同意並確認所持有的股權投資款系完全由王某提供; 股權代持期間,A公司進行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增資擴股,相關權益屬於王某所有; 聶某代持及擔任A公司法人代表期間,公司每月另行支付2000元作為補貼。 王某、聶某、郭某及A公司均在協議上簽名或蓋章確認。

后,A公司就前述合意事項作出股東會決議,載明:股東郭某將A公司20%的股權轉讓給聶某,王某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后,王某、聶某分別持股為80%、20%。 郭某和王某分別簽名確認。 同日,該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免去王某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經理的職務,選舉聶某為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聘任聶某為經理。 次月,A公司完成了相應事項的變更登記。

2022年4月,聶某因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並被認定為工傷。 聶某身故后,其所代持的股權被作為遺產,由陸某等人繼承, 但陸某等人拒不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致使A公司無法正常經營。 為此,王某將陸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聶某簽訂的前述《股權代持協定》,同時,要求陸某等各被告返還其委託聶某生前代持的A公司20%股權,並配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主張登記在聶某名下的A公司的20%股權系代持股,其為實際股東,並提舉了2021年10月16日名稱為《股東會決議》的檔以及其他證據。 經審查,該檔的形式及內容,該文件實際為三方協定書,約定將郭某名下代持原告所有的A公司的20%股權,交由聶某繼續代持。 根據合同相對性,前述文件實際同時包含了解除原告與郭某的委託代持股關係,以及原告與聶某建立新的委託代持股關係的內容,為簡化簽約程式,故此形成了三人共同簽名確認該文件的事實。

因此,與聶某直接具有合同關係的即為王某,王某提起本案之訴,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為佐證聶某代持股的真實性,王某進一步提舉了其通過微信轉帳2000元給聶某的記錄、聶某的月工資單,並說明其餘補貼款項系通過現金形式支付,陸某等各被告對通過微信或現金形式收到相應款項的事實無異議,院經審查予以認定。

綜上,根據民法典規定及雙方約定,原告王某享有任意解除權,現王某要求解除與聶某於2021年10月16日簽訂的《股東會決議》中涉及雙方委託代持關係的條款,應予支援。 涉委託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聶某死亡后,登記在其名下A公司的20%股權由各被告繼承,鑒於A公司登記公示的股東僅為王某和聶某,不涉及徵求該公司其他股東意見的問題,故王某有權直接要求作為聶某繼承人的陸某等人,返還前述股權,並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手續。

目前,該案一審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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