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好友炒股經驗豐富,將畢生積蓄40萬元轉給好友幫忙炒股、運作,沒想到,還沒見到收益,好友卻因病去世了。 誰來償還這40萬元? 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法院能否指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日前,這起案件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得到了妥善解決。
於某某與龐某某是多年的好友。 2020年初,龐某某對於某某稱,自己有投資股票的經驗,且有非常看好的股票,感念於某某曾經對他的説明,願意説明於某某進行股票投資。 於某某出於對龐某某的信任,根據龐某某的指示於2020年4月7日向龐某某的銀行賬戶轉款40萬元用於股票投資。 收到轉帳的當天,龐某某就將40萬元轉入了自己的證券帳戶。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龐某某因病於2020年5月22日去世。 經查明,截至2021年5月14日,龐某某的證券帳戶內股票市值及資金餘額共計26萬余元。
見好友去世,於某某迫切想要追回自己投入的40萬元。 2021年11月18日,於某某將龐某某的女兒、母親及兩個妹妹訴至歷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人返還其本金40萬元及相應收益。 但在庭審中,四人均表示放棄繼承龐某某的遺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此後,於某某瞭解到,根據民法典規定,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鑒於龐某某的繼承人均表示不繼承遺產,於某某向法院申請指定歷城區民政局擔任龐某某的遺產管理人。
龐某某生前未受歷城區民政局救助或管理,在龐某某過世后,住所地居委會也沒有進行告知,民政局對其遺產、債權債務、繼承人情況均不知情。 但歷城區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只要符合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條件,將依法履行民法典賦予的職責。
為弄清龐某某的繼承關係,法院在收到於某某申請后,進行了充分調查核實。
首先,就龐某某女兒、母親及兩個妹妹等各位繼承人作出的繼承聲明,對當事人進行了再次調查核實,各繼承人放棄繼承聲明均系個人真實意思表示,同時各繼承人對於龐某某有無其他相關權利人和形成撫養關係的其他子女問題表示不瞭解。
2022年6月20日,歷城區民政局向社會發出公告,就進一步查實龐某某的遺產以及其他債權債務問題,公告要求已經查明的龐某某近親屬之外的其他繼承人,瞭解龐某某遺產及債權債務的人員,與龐某某的遺產、債權債務及其他財產性權利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在限定時間內與歷城區民政局聯繫。 截至該案聽證當日,未有相關人員申報權利說明情況。
與此同時,法院按照許可權,對龐某某名下財產進行了部分查詢,查明其除證券資產外,另在部分股份制銀行有存款餘額。 未發現龐某某有其他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社保餘額等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於某某將款項交與龐某某,由龐某某進行股票投資,就該投資於某某享有利益,具備向法院申請指定龐某某遺產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法院查明結果和歷城區民政局發出的公告,龐某某法定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對龐某某遺產繼承的權利,且在公告期內亦無其他權利人申報主張權利,龐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在承擔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事業、社區服務等工作中,相對比較瞭解轄區內公民的家庭關係、財產狀況,有能力擔任遺產管理人,且適宜性權威性較高。 現於某某申請指定歷城區民政局作為龐某某的遺產管理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 在本案審理中,法院已經查明的龐某某帳戶內的股票及資金餘額,及其他已經查明的小額銀行存款及公積金餘額,應當列入遺產進行管理。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指定歷城區民政局為龐某某的遺產管理人。
■法官說法■
本案獨任審判員、歷城區法院副院長馬悅靜介紹,遺產管理制度,是指在繼承開始后、遺產交付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遺產管理人是對逝者的財產進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不僅負有保管遺產的義務,還有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的職責。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本案在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同時,對潛在的繼承人、遺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基本查明,既明確現有納入管理的遺產範圍,也明確其他利害關係人,便於遺產管理人履職。 法院在本案的處理中,借鑒破產案件尋找利害關係人和申報債權的有關做法,指導民政部門向社會發出公告,要求了解情況和有利害關係的人在限定時間內申報權利,同時依照職權通過執行查控系統等對龐某某財產進行了查詢,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龐某某的財產情況,為遺產管理人下一步的履職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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