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少分婚內財產,能逃避債務嗎?

丈夫欠債後與妻子協議離婚,妻子分得兩套房、公司股權,丈夫分得的房子卻已經對外抵押、拍賣。 有價值的財產被全部留給夫妻一方,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定中對於房屋擁有權歸女方所有的約定,有效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陳某與林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3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 2020年7月,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兒歸女方林某撫養,婚後出資購買的兩套房屋擁有權歸女方林某所有,另一套房屋擁有權歸男方陳某所有,公司的股份歸林某所有。 而歸陳某所有的房屋已於2019年5月29日被陳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擔保200萬元借款,且正處在拍賣狀態。

陳某曾於2020年5月向黃某借錢,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黃某向陳某出借90萬元。 因陳某一直未還錢,黃某於2021年4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決陳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后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8月,經查發現陳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因陳某未清償到期債務,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陳某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於兩套房屋擁有權歸女方林某所有的約定。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陳某與林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於兩套房屋擁有權歸女方林某所有的約定。

林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中院法官趙璐璐指出,本案中,在丈夫對外負債之後,夫妻二人協議離婚,其中財產分割明顯傾向女方。 雖然二人離婚協議約定女兒歸林某撫養,但同時也約定,女兒的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支出由男女雙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男女雙方需共同承擔女兒上大學的學費直至畢業為止,故陳某並未因較少分得婚後房產而減少承擔女兒的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支出的義務。 此外,其女兒在二人離婚時僅差2個月就年滿18周歲,陳某應負擔的法定撫養費用並不多,故在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時,林某並不具有應該多分的合理事由。

在此情況下,男方陳某少分婚內財產,導致其償債能力減弱。 不管二人離婚是否具有惡意逃避債務的可能,該行為都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因此,債權人在遇到此種情況時,可以通過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所謂「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若想投機取巧,借離婚之便逃避本有能力履行的債務,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失去了個人信譽。 每個人都誠信守約、一諾千金,才是社會和諧有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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