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上借貸糾紛案,被告彭某某化名楊某某向原告柳某某借款4800元,在原告柳某某多次催討后拒不償還,這筆借款原告能否追回? 承辦法官如何審理本案?
柳某某是在校學生,與化名為楊某某的彭某某通過網上認識,彭某某通過多次與柳某某聊天,取得柳某某的好感與信任后,便多次以各種名義向柳某某借錢。 柳某某先後通過支付寶轉帳的方式借給彭某某共計4800元,過了約定償還日期后,柳某某多次向彭某某追討欠款未果,遂向雙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某某償還欠款。
雙峰法院工作人員根據柳某某提交的起訴狀,通過電話向被告確認身份資訊時,柳某某才知曉,原來向自己借錢的“楊某某”其真名是彭某某。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謝斕耐心細緻地對被告彭某某釋法明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雖然柳某某在借錢給你的時候,基於對你的信任沒有讓你出具借條,但是支付寶上聊天、轉帳記錄足以證明借貸事實客觀真實存在,你使用化名借錢的手段無法規避法律責任。 俗話說:人無信不立,你化名本就辜負了朋友對你的信任,賴賬不還的行為是錯上加錯。”
承辦法官的勸誡讓彭某某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當庭向柳某某認真道歉並得到諒解,雙方簽訂《調解協定》,楊某某承諾近期將所欠款項一次性全部清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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