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當前離婚訴訟中,夫妻只有一套住房的,不在少數。房屋可能是一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承租公房、房改房、央產房或軍產房等不同性質的房產。而且,對房屋的所有權,又有夫妻雙方都主張所有權的、一方主張所有權的、雙方都不主張所有權的情形。毫無疑義,法律和司法解釋是無法窮盡裁判規範的。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尺度並不是完全統一的。
那麼,實務中對只有一套房屋的,在離婚時該如何處理?
如果房屋有所有權的(商品房),則夫妻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法院可判決所有權歸一方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付另一方相應補償;也可以拍賣,法院判決分割售房款;也可判決所有權歸雙方共有(由共同共有變為按份共有),共同使用。
如果夫妻對該房屋沒有所有權,若是違法建築,則法院不予處理;若是違法建築經合法化程式處理,則可處理所有權的歸屬;若是暫時無所有權,則暫不處理,待產權確定後再處理,可先處理使用權。
如圖所示
本文所稱的房屋是指商品房的情形。
在實務中,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付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這是非常典型、常見的中處理方式。但也有個例判決所有權歸雙方共有,房屋歸雙方共同使用。見下述案例。
當事人
原告:龍某
被告:溫某甲
基本案情
原告龍某與被告溫某甲於2009年12月17日登記結婚,2010年11月26日,原、被告生育兒子溫某乙。婚後,雙方共同購買了廣州市白雲區黃邊北路匯賢街某房(注:系商品房)。2015年,龍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兒子溫某乙由其撫養,並依法分割白雲區黃邊北路匯賢街某房。被告溫某甲同意離婚,同意平分白雲區黃邊北路匯賢街某房。
經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雙方同意離婚,故准許離婚。雙方對於廣州市白雲區黃邊北路匯賢街某房屬夫妻共同財產,同意均等分割,故原告要求對該房屋各占一半產權,予以支持。婚生兒子溫某乙應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給付兒子撫養費XXX元。
審理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一、准予原告龍某與被告溫某甲離婚。二、原告龍某與被告溫某甲的婚生兒子溫某乙由被告溫某甲攜帶撫養,原告龍某每月支付撫養費XXX元,直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三、座落廣州市白雲區黃邊北路匯賢街某房由原告龍某與被告溫某甲各占二分之一產權份額;……。
案例索引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解析
本案例就是人民法院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的房屋所有權歸雙方按份共有(各50%)、共同使用的判決。當然,這種判決是非典型性的,並不是主流判決方式。
一、房屋的產權份額與房屋的產權含義不同,各占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不是各占二分之一產權
房屋的產權是指房屋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物一權,即一個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產權),不能存在兩個所有權。
房屋的產權份額是指對房子的產權所佔有的比例。
因此,案例中,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各占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並不是雙方各占二分之一產權。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觀點是不宜判決所有權歸雙方按份共有。
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第86問。
問:如果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居住,又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法院能否判令雙方離婚後對該房屋各占1/2產權?
答:這樣判決是不對的。因為一物一權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一個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是一物一權的應有之義。在不具備分別登記產權的條件下,在一個物上判決兩個所有權存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對物權歸屬的確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穩定性造成損害。既然該套房屋的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不作分割,實際上雙方仍然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種典型狀態。一般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決一人一半,實際上只是判決確定從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並不能解決這對夫妻離婚後實際面臨的居住問題,因為對於按份共有人來說,仍然存在由誰實際控制、使用該房屋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己能夠協商解決這一問題,就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發生了離婚事實,意味著共同共有的基礎已經喪失,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問題,在當事人明顯失去共有基礎的條件下,人民法院強行判決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我們認為,在上述情況下,判決當事人離婚後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產權按份共有不是離婚案件中分制夫妻共同財產的好辦法,一般不宜採用。
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可以判決所有權歸雙方按份共有,並對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第三十條規定“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如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筆者認為,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僅有一套房產(商品房),在分割時,應優先考慮判決房屋所有權歸一方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次之,將房產拍賣,判決分割售房款;最後才能考慮判決房屋所有權歸二人按份共有,並對使用權作出合理安排。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