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國香港地區(以下簡稱“香港”)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無論是投資環境,還是教育、醫療資源,都具有非常突出的優勢,吸引著內地很多人士和家庭移居。尤其是近來香港政府大大放寬了對優秀人才申請移民香港的門檻和條件,更是掀起了移民熱潮。
不過,畢竟內地和香港屬於不同的法律體系,移居香港在實務操作中會牽扯很多關於身份、法律和稅務的相關問題與風險。但是,遷居香港後不僅僅是戶籍身份的變化,由於香港的特殊性,香港新移民(本文中專指從內地到香港定居的新移民)持有、投資內地資產與內地居民持有、投資內地資產不適用同一套監管規則。所以,獲得香港身份是個系統工程,一定要弄清楚身份變化後,繼續持有內地資產、或者在內地進行新的投資、或者繼承家庭財產有哪些影響,以及如何提前做好合法規劃。

本文筆者將繼續與讀者分享,香港新移民因身份變化對其在內地繼續持有資產、進行新的投資以及財富傳承的影響。
香港新移民繼續持有內地資產,是否有實質影響?
香港新移民就其內地已有資產,所有權歸屬不受影響。但內地身份名下的股權、不動產、金融機構帳戶等均建議進行主體資訊變更登記(即主體資訊從內地居民身份變更為香港居民身份),而後才可以進行買賣、繼承等所有權變更行為。
1.繼續持有內地企業股權,企業的內資性質不會變化
身份變化後,香港新移民對於之前持有的股權,建議及時進行主體資訊變更,以證明原內地身份名下的股權屬於該香港新移民,即股權所屬的同一主體認定。在實踐中,有部分企業家會擔心,一旦股東身份變更為香港新移民後,該企業會被認定為中外合資企業,受到相關監管政策的限制與約束,其實大可不必擔心。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股東持股後獲得外籍身份,不會導致已投企業內地企業的性質,即不會變為外商投資企業並受相應監管。
2.繼續持有內地不動產,建議做權利人資訊變更登記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權利人的身份證明類型發生變更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則不產生公示效力,且未來不動產物權變更時可能因身份證件資訊與檔案存檔資訊不一致而導致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的情況。此外,在辦理資訊變更時,需要辦理“香港同一人公證”,即委託香港公證人(即具有委託公證資格的香港律師)出具的,證明香港身份證及回鄉證上的人與內地身份證上的人為同一個人的公證檔。
3.繼續持有內地金融資產,建議及時更新主體登記資訊
香港新移民通過銀行帳戶持有的金融資產,需要與銀行溝通或及時在網上銀行更新身份登記資訊,否則銀行可依據《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規定,中止為該帳戶提供金融服務,進而使得銀行帳戶受限制,直接影響未來其他業務的辦理。此時,按照銀行的要求,也需要該自然人提供“香港同一人公證”的相關證明檔。(關“香港同一人公證”的介紹,讀者也可以閱讀筆者上一篇文章《獲得香港永居身份後,內地戶籍註銷及恢復、社保保留、金融帳戶變更資訊怎麼辦?》)
不過,如果更新內地金融機構資訊後,所涉帳戶即為香港身份帳戶,需要申報、更新所屬國籍、地區稅務居民資訊。如果不能證明是非香港稅務居民,則存在內地金融機構根據內地與香港CRS的相關約定,將該香港新移民名下所有的內地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至香港稅務部門的可能。

香港新移民對內地新投資,可能會受到投資限制、外匯管理與稅收監管
由於香港與內地屬於不同法律體系,香港新移民需要瞭解其身份變化後,在內地展開新的投資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以確保移居後處理內地新投資相關事務的合法性。
1.對內地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參照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
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5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並購境內其他地區的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因此香港新移民在內地進行股權投資將受制於《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等相關規定,可能會對投資領域產生一定的限制。
2.對內地之外國家與地區的投資,可以香港身份直接進行
香港新移民在中國內地之外進行的投資行為,主要受香港地區的法律調整。進行海外投資時,個人無需再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和返程投資的要求,海外投資與資產配置將遵守香港法律,可享受香港法律對個人境外投資的各種便捷與福利。
3.在內地特定地區購買不動產,可享有一定政策優惠
個人以香港身份在內地購房,需要參照內地對外國人購房的限制政策。不過,香港身份在內地特定城市購房,有一定的優惠政策。例如根據現有政策,香港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可豁免在本地居住、學習或工作年限證明,以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等條件,使香港居民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的購房待遇。
4.投資新的內地金融產品,並無禁止性法律規定
內地法律對於香港新移民投資境內金融產品的種類,比如信託、保險、基金,並無禁止性法律規定。但是在內地金融機構開戶和配置資產,就要參考外國人的監管規定,如外國稅務居民身份資訊填報等。
5.匯出內地收入,需要遵守境內收入匯出的外匯管理限制
對於境外個人境內合法取得的經常專案收入資金,可以持身份證明和交易額證明材料(如工資收入清單、稅務憑證等),將其儲蓄帳戶中的人民幣資金購匯匯出。該購匯不受“年度總額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的額度限制。
6.來自內地新設企業的股息與紅利所得,可享受內地個稅優惠
香港新移民對於來自內地的收入,需要在內地完稅;如果不屬於內地稅務居民,不需要就香港和其他境外收入向內地進行申報和納稅。除此之外,香港新移民投資境內企業,基於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一般免征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若企業性質不是外資性質,則香港稅收居民可按內地和香港稅收協定優惠稅率10%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持有股權達到25%或以上的,可按5%享受稅收優惠。

香港新移民內地資產傳承,需考慮雙重納稅、法律衝突、外匯管理等問題
香港新移民傳承內地財富時,因其身份與資產所在地處於兩個不同法域,在認定相應法律檔效力和確定爭議解決機制時,就需同時考慮是否符合內地和香港法律之規定,從二地法律的規定去檢視未來的訴訟成本、司法管轄與適用法律衝突,以及法律檔在不同法域下的效力認定。
1. 香港新移民繼承內地財產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法律規定,子女接受父母的贈與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在內地免征個稅,不論子女的國籍身份。子女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財產產生的收益,如分紅、房屋租金、金融帳戶收益等需要繳納個稅,此時需適用非稅務居民在國內收入的納稅規定。
2. 香港新移民繼承家族企業股權,不改變企業性質。
對於股權部分的傳承,根據我國《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五條以及上海一中院(2009)滬一中民五(商)終字第7號判決書,外籍子女繼承內地企業股權的,並不當然影響該企業內地企業性質。外籍子女擔任民營企業股東和高管也沒有禁止性規定。
3.國內法律不限制外國人通過繼承獲得內地房產,所涉稅務成本與中國內地公民沒有本質差別。但在辦理繼承過戶登記程式上,要更複雜,包括證明與內地公民有親屬關係的辦理手續或檔的要求都更高。
4.對於繼承獲得的金融帳戶內資產,如需把帳戶內資金匯出境外——包括繼承的其他動產、不動產變現後資金匯出境外,該類匯出均屬於繼承財產轉移專案。需要符合特定條件並履行必要手續方可開展跨境付款,並且要遵循“一次性匯出”原則將資金直接匯往香港同名帳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的是移民財產轉移,即香港新移民將其在取得香港身份之前,在內地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匯至香港的。轉移的財產範圍必須是在取得香港永居身份前的就已經放在其個人名下的全部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父母需要贈與子女部分財產以供子女移民之後生活,最好在子女取得香港永居身份前就完成贈與動作;在子女取得香港身份後才取得的財產,子女不能就該部分財產申報移民財產轉移。
5.境內資金或房產、股權等資產,可以根據家族傳承規劃設立相應的家族信託。設立的方式既可以是一代作為委託人,二代及未來子女作為受益人,也可以在完成傳承(包括贈與和繼承)後,由二代作為委託人,設立屬於他自己家庭的信託。不過,無論哪種方式,受益人獲得的內地信託的分配,如涉及匯出境外,都需要符合國內外匯管理的要求,並合法完稅。受益人移居香港後,能否將境內受分配信託利益匯出境外的相關問題,讀者可具體諮詢信託機構。
6.香港新移民如果是香港稅務居民,根據香港《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草案》,未來其從香港外收取的四類指明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因出售某實體的股權權益所得的處置收益及就使用知識產權所收取的收入),可能需繳納利得稅。
綜上,內地居民遷居香港後,對跨境稅收和外匯管理等相關事務,確實有直接影響。但是個人持有內地資產、後續新投資和家族財富傳承的整體邏輯和工具運用,並沒有本質的變化。需要注意的是,因為主體身份的變化,香港新移民對因其“涉外”身份帶來的法律、稅務、外匯等的影響要有客觀認知,秉持謹慎的態度,不斷補上這些新課程、新知識,不能覺得只是身份發生變化,其實很多都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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