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新罪名成立!



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個新的罪名。

 

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專門針對由於通過暴力或軟暴力方式來催收一些非法債務產生的這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對其進行刑法打擊的一個新的罪名。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具體刑罰的內容。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有哪些情形之一才會被判處催收非法債務罪呢?

 

第一,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脅迫的方法進行催收的。

第二,行為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他人住宅的方式來進行催收的。

第三,行為人如果以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方式來進行催收的。

 

如果行為人也就是催收人員,使用了這三種方式來進行催收一些非法債務,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債務罪。為什麼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會被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而不稱之為非法討債罪呢。下麵我們來看一下具體的罪名選擇的一個情形。

 

之所以要定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主要是為了防止歧義,同時被本條規定的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是催收,所以說在有兩個核心要件來進行統籌的考慮,以此來確定這個罪名。所以通過這個罪名裏面我們也明確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軟暴力的非法手段進行催收。

 



催收的債務是什麼?

 

催收的債務必須是非法債務。定性為催收非法債務罪更準確更具體一些。

 

因為債務有合法債務、非法債務兩種區別。所以這個罪名主要是針對的非法債務來產生的。

 

如果行為人採用了暴力或者軟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債務的,也有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不會定性為催收非法債務罪。如果行為人去催收合法債務,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話,那麼會按照其他的罪名來進行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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