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在微信群把下屬罵到“重度抑鬱”,法院判了

據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消息,一男子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多次在微信群辱罵同事,致其重度抑鬱、試圖“以死證明”,相關話題也沖上了熱搜。

 

近日,東城法院認定該男子侵犯名譽權,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醫療損失費、精神損失費。

 

懷疑同事洩露個人行蹤 

微信群內多次辱罵

 

據瞭解,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黃某原為該公司股東,任副總經理,兩人在一起共事多年。

 

2022年1月,王某到張家口出差,被人跟蹤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懷疑是黃某將自己的行程資訊洩露出去。2022年1月9日,公司例會上,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王某推測其行蹤系公司內部人員洩露,言語中表示“資訊都是你洩露的”,直接指向黃某。

 

王某講述後,要求公司其他部門領導對此發表意見,明確誰是“內鬼”,其他人員對此進行了附和,黃某則予以否認。過程中,王某言辭激烈,黃某情緒激動。為自證清白,黃某“以死證明”,摔碎玻璃器物來割傷頸部,被送往醫院。

 

此後,王某多次在相關微信群內對黃某進行侮辱、誹謗,煽動公司人員及行業內其他人員對黃某進行言語辱罵。黃某曾在群內發送個人聲明圖片截圖,表明自己並不存在群內討論的相關情況,會對相關人員的言行追究法律責任。但王某並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內發表相關言論,引發討論。

 

黃某不堪其擾,深受打擊,情緒低落。經醫院診斷,黃某存在重度抑鬱情緒。黃某認為,王某的行為損害了其名譽,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擾亂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訴至東城法院。

 

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侵權

需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公司的領導,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在多人參加的公司例會中通過言語直接指向黃某,並使用“內鬼”等字眼,導致其他與會人員亦對此進行附和,該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頸受傷。之後,王某又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在微信群中發送檔,稱“二黃偽造國家機關公有住房檔”“獲得高點數收益,並接受對方禮品”“揭秘集資騙局”,並以“漢奸”“邪不壓正”字眼指向黃某,上述已構成對黃某人格尊嚴的侵害,故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侵權。

 

對於王某辯稱微信群不具有公開性,法院認為,普通大眾不同於明星等公眾人物,王某發佈消息的微信群為二人的單位工作群,人數較多,且事實上已經造成其他人員隨王某的言論而產生負面評價的後果。

 

東城法院認定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判決王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公司班子資訊溝通平臺微信群中向原告黃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損失2173.43元;賠償原告黃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該案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

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

 

“《民法典》設專編規定公民人格權,名譽權作為具體人格權的一種,近年來發生的侵權糾紛並不少見。”該案的主審法官榮慧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榮慧提示,互聯網技術的迭代發展,網路空間也記錄著公民的言行舉止,言行不當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權,在使用微信群、企業釘釘群等網路通訊工具時,要對自身言行負責,規範自身網路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