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E架構又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投資者通過一系列協議安排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無需收購運營實體股權而取得運營實體經濟利益的一種投資結構,其實質是以協議控制取代傳統的股權控制。
稅務視角下的VIE究竟是什麼性質?在VIE架構下,外商投資企業(WFOE)和可變利益實體(即VIE)應各自獲得怎樣的利潤回報?實操層面對VIE架構的處理又是怎樣的?下文將從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角度進行簡要探討。
一、VIE架構在中國的法規環境與上市監管
從我國立法實踐來看,對VIE架構的相關規定一直不甚明確。近期中國證監會發佈的境外上市新規首次明確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可以赴境外上市,然而“滿足合規要求”的判斷需要參考外商投資准入管理規定、相關國際協定及特定行業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截至目前,其他相關部門針對VIE架構的監管協同制度尚不完善。201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VIE架構並未明確作為一種合法的外商投資方式,僅可能存在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的兜底條款中。由於VIE架構存在較高的不確定性,因此極易引發監管機構的關注。我們從境外上市新規,以及採用紅籌VIE架構在中國境內上市的案例中觀察到,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針對VIE架構企業關注的問題中,除了架構本身的合理性和相關法律界定問題外,其關聯交易架構搭建及稅務問題也是上市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典型VIE架構及轉讓定價監管
以下是一個典型的VIE架構: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出典型的VIE架構包括境外上市主體、中間控股公司、境內WFOE和境內運營實體(即VIE)。
在轉讓定價領域,VIE架構下涉及的各方在相關法規中長期以來並沒有明確為關聯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中列示了關聯方關係判定的七項標準,雖在第七款兜底條款中規定了“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情形也構成關聯方關係,但在實操中由於缺乏明確的標準各級稅務機關掌握並不一致。直到2021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明確指出“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一方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並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該通知對VIE協議控制下的各相關實體是否被判定為關聯方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有力的支持。協議控制下的WFOE和VIE具有關聯方關係,其發生的交易均為關聯交易,且明確納入轉讓定價監管範圍。
三、VIE的性質及轉讓定價的考量
1.VIE與無形資產
VIE架構在中國法規監管的特殊背景下誕生。在VIE架構中,VIE的核心價值在於向WFOE提供了中國市場的准入價值。通過VIE的經營資質或經營牌照,WFOE在中國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管限制的領域得以經營。
由上所述,VIE的市場准入特性具備了“無形”的屬性。在關聯交易中,一般認為擁有無形資產的企業往往能夠獲得更多的利潤。
然而,是否VIE可被認定為擁有無形資產,理論界有不少探討和爭議。在《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2022年版)》(以下簡稱”OECD指南”)中,“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以便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金融資產,獨立企業間在可比情形下對資產的使用或轉讓會支付對價。此外,OECD指南指出“在涉及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分析中,識別無形資產十分重要。功能分析需明確相關的無形資產,這些無形資產對受測交易的價值創造做出的貢獻,企業在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DEMPE職能”)時所執行的重要功能和承擔的特定風險,以及這些無形資產與其他無形資產、有形資產和企業運營在價值創造過程中的相互影響和作用。”
根據OECD指南的指引,VIE的市場准入特性雖具備“無形”的屬性,但VIE企業並沒有在執行無形資產DEMPE職能時承擔重要功能和特定風險,其所擁有的VIE資質是中國行業監管或保護下所形成的具有“被動”性質的特殊牌照或資質。因此,VIE架構下的VIE是否被視為無形資產,技術上存在爭議。
2.VIE與市場溢價
另有一種觀點認為,VIE為WFOE所提供的中國市場的准入價值使WFOE有能力接近中國的龐大市場,以獲得市場溢價帶來的超額利潤。VIE所帶來的增量利潤是源自外部獨特的市場環境因素,而該因素不具有資產的可轉移屬性,因此VIE不是一種無形資產,而是由於中國地域特殊性帶來的特定優勢,即市場溢價。
但從價值創造的角度,儘管市場溢價本身不屬於無形資產,但與無形資產同樣皆可帶來經濟價值,應遵循通過功能風險分析判斷其對價值創造貢獻程度的底層邏輯。OECD指南也指出,在涉及無形資產的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的受控交易中,除了使用的無形資產在性質存在差異之外,可靠的可比資訊也包括市場差異、地域性優勢、商業策略、配套勞動力、集團協同效應和其他類似的因素。雖然這些因素可能不構成無形資產,但對確定無形資產相關交易的獨立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要影響。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在42號公告中,更以法規的形式明確關聯交易還應考慮交易定價影響要素,包括“關聯交易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影響,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應從勞動力成本、環境成本、市場規模、市場競爭程度、消費者購買力、商品或者勞務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進行分析。”
如此可以看出,OECD和中國法規均承認包括市場溢價的地域特殊因素對關聯交易的定價產生的影響,並鼓勵在轉讓定價中對該因素考慮進行補償。
四、VIE的定價及實操中的爭議
VIE架構通常會涉及大量關聯交易,如:跨境電商平臺境外關聯採購,軟體、技術、平臺、商標等授權許可關聯方使用,關聯勞務(行銷服務、技術服務等),關聯融資交易(境內WFOE從境外關聯方獲得資金、提供給VIE使用並收取利息)等。在企業應對稅務檢查的案件中,我們觀察到稅企雙方的關注重點和主要爭議點在於WFOE與VIE之間交易的真實性和利潤歸屬的合理性。
從轉讓定價的角度,需要關注VIE和WFOE之間的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功能風險分析通常是轉讓定價調查的起點。一般來說,VIE架構下企業的主要業務是由WFOE開展,VIE的核心價值是持有經營資質、為WFOE提供中國市場的准入資格。VIE通常擁有較少人員,且僅承擔相對簡單的功能風險。從功能風險承擔的角度,WFOE應獲得絕大部分利潤,VIE僅就其所從事的簡單功能獲得一定的利潤回報。
實操中,時常出現企業按照VIE管理協議,簡單地將VIE全部利潤通過管理服務費的形式歸集到WFOE,從而導致VIE層面零利潤或虧損,進而引起VIE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質疑。由於持有關鍵技術性無形資產的WFOE通常因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享有稅收優惠,與VIE之間的交易一旦引起質疑,會涉及真金白銀的補稅。這也是企業上市過程中經常引發監管機構問詢的疑難之一。
此外,由於VIE通常作為對外經營平臺取得第三方收入,有些企業對於VIE和WFOE之間的交易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籌畫,通過高價值服務或特許權使用交易的形式將利潤轉移到WFOE。但是這類涉及無形資產的交易定價一直是轉讓定價實務中的難點,利潤分配過高或過低都可能違背獨立交易原則,進而被主管稅局挑戰,引發稅收爭議。
在實務中,VIE企業的關聯交易安排可能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質疑。舉例而言,A公司是一家互聯網行業企業,為在某外省市獲得運營落地資質,而設立B公司。B公司持有運營牌照,直接面對客戶並簿記運營收入。為維持公司運營,B公司僅保留最低限額人員。主要人員和技術資產均在A公司,實際業務運營也是由A公司開展。企業規劃在B公司保持盈虧平衡,收入在涵蓋當地運營成本後全部以關聯服務費形式支付給A公司。但從當地稅務機關的立場,B公司所持牌照是一種重要資源,使A公司得以落地開展業務,從而認為企業的安排無法合理反映B公司所持牌照的價值。經過反復磋商,B公司採取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根據可比特許經營權協議形成的四分位區間中位值對其留存利潤進行調整,稅企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但由於採用了自行申報的方式進行利潤調整,實際造成了同一筆所得在兩地的重複徵稅。
在涉及VIE架構的稅收爭議中,我們亦觀察到對不同企業的處理結果往往不能同一而論。從轉讓定價方法適用性角度,以VIE作為被測試方,基於VIE服務成本費用進行加成的交易淨利潤法(TNMM),以及按照VIE第三方收入一定比例作為特許權使用費的可比非受控價格法(CUP)乃至利潤分割法(PSM)都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可。然而任何一種方法的選擇,稅務機關和監管機構都將關注商業邏輯、業務實質和關聯交易安排的合理性。
一個商業模型的搭建,涉及人員、技術、市場、牌照等諸多因素的投入,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我們建議企業關注VIE架構下WFOE和VIE各自執行的功能風險,事先籌畫合理的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政策並選取適合的轉讓定價方法,以支持WFOE和VIE取得的利潤。除了基於功能風險的轉讓定價技術分析,還需結合價值鏈整體利潤水準、企業享受的稅務優惠情況,以及稅務機關對政策的把握等因素進行全面分析,並通過合理安排關聯交易,選擇適合的轉讓定價政策,使VIE架構下的關聯交易在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基礎上契合企業實際情況,從而經得起稅務機關和監管機構的審核,達到有效管控風險、支持業務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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