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婚後
起訴原配妻子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一起看看下麵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張某(男)與李某(女)於2014年登記結婚,於2015年生育一男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與案外人王某某經人介紹相識,於2019年年底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育一女,二人共同撫養。2022年,張某被生效判決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張某向法院起訴李某,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並主張婚生子張小某的撫養權。李某稱同意離婚,但要求按照8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主張張某支付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和10萬元的經濟補償。
1、孩子撫養權歸誰?
原、被告自2017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婚生子張小某一直跟隨母親李某生活,且至今仍在李某處,為了保證孩子在穩定的生活環境中健康成長,法院判決張小某由被告李某撫育,張某每月支付撫育費1200元,探視權每月四次。
2、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鑒於婚生子張小某一直隨母親李某生活,且張某犯重婚罪, 對婚姻關係的解除具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關於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宜按照張某20%、李某80%的比例分割。經審查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共計15萬元,由李某分得12萬元,張某分得3萬元。
3、過錯方需要支付離婚損害賠償嗎?
夫妻自結婚以後,雙方之間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互負忠實義務,但如果再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際上是違反了夫妻間的相互忠實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張某不忠實於夫妻感情,與她人長期同居並構成重婚罪,已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給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違反了夫妻間的相互忠實義務,李某作為無過錯方要求原告損害賠償,應予支持,數額以50000元為宜。
4、家務補償能得到支持嗎?
根據《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在本案中,張某提交證據證明從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其工資卡一直交由李某保管並由李某提取現金和日常消費,已經盡到了相互扶持和撫育子女的義務,而李某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負擔較多義務,故法院對李某主張的經濟補償10萬元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處於較為弱勢的地位,《民法典》對於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予以了充分關切。例如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的“照顧子女、照顧女方”原則;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離婚時可提出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經濟幫助”;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等等。
需要強調的是,“離婚損害賠償”不同於“離婚經濟補償”。前者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後者是指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的救濟和平衡,其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後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支取,方能體現“補償”的功效。二者均需要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若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則不予支持損害賠償和經濟補償。
另外,儘管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需要綜合多種因素確定,但在本案中,鑒於張小某尚未滿八周歲,亦長期隨母親李某生活,且張某另生育其他子女而李某未有其他子女,為了保證孩子在穩定的生活環境中健康成長,故判令張小某由母親李某撫養,並由父親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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