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期限簽訂一年,到底能約定幾個月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掛鉤,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那麼這裏“以上”“不滿”如何理解?是否包含本數?
2021年1月1日即將出臺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規定“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所以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其實是包含“一年”在內的,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一年,那麼試用期是可以約定兩個月的。
2、員工試用期長期請病假,試用期是否可以“中止”?
勞動合同法確實沒有規定試用期遇到病假、醫療期,如何進行處理,但是如果導致無法進行考核,能否將試用期“中止”要看各個地方的具體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十五條
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經勞動關係雙方協商一致,試用期可以中止。
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 2018年7月2日
3、試用期期間精神病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遇到精神病的,並不能直接解除,需要按照不符合錄用條件進行操作,事先在錄用條件中約定,並且需要勞動者簽字確認。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制問題的請示》(浙勞仲〔1994〕217號)收悉,現函複如下: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間因患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按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問題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5號)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發現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5]1號
4、試用期內的雙方可以約定的工資標準到底是怎麼回事?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雙方是選擇關係,所以,只要不低於同崗位最低工檔資或者是合同約定工資80%滿足一項即可。
比如,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但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者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但不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都可以。
5、試用期女工懷孕了單位能不能解除?
能不能解除要看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如果是員工欺騙單位懷孕入職,那麼是不能解除的,因為“懷孕的事實”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無權瞭解,即使員工欺騙了單位,也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欺詐,所以並不能依據員工欺詐解除。
但是法律對三期女工的保護是有限度的,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兩者都是屬於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定,當然適用39條其他規定也是可以的)這是沒問題的,具體言之,比如懷孕女工連續曠工多天,或者提供虛假病假條等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前提單位的規章制度,錄用條件均合法可適用)單位此時可以單方解除。
6、單位在試用期內給錢就能解除嗎?
很多單位不知道試用期解除跟正式員工解除程式及條件幾乎差不多,所以直接辭退了。
其次,還有很多單位其實知道試用期解除條件很嚴格,也知道違法解除要賠償,有的在單位幹了很多年的員工,可能單位會謹慎點,但是覺得試用期員工,最長不就6個月嗎?工齡不足半年,支付經濟補償金半個月,賠償金1個月,直接走人,完美。
但是《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注意員工還有一個請求就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目的其實不是真的要回來工作,目的是一但仲裁或者法院確認單位違法解除,那麼員工一裁兩審期間的工資報酬單位都應當支付。
所以“給錢就能解除”觀點是錯誤的,但是不否認如果單位給“很多很多錢”“不差錢”也是可以考慮的。
二、在處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時,如果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應從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補發職工工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7]15號)
7、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後果
《勞動合同法》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例子:
勞動合同期限約定1年,試用期約定1個月,試用期工資4000,轉正工資5000,現單位一個月試用期後,覺得考核不合格,於是延長一個月試用期,2個月後,員工向單位索賠要求支付違法約定的試用期期間工資,是否應當賠償?
這裏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現單位延長試用期,視為重新約定試用期,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那麼應當如何賠償呢?
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裏限定了“已經履行、並且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
單位延長1個月試用期,且已經履行完畢,這個條件是滿足的,但是“法定試用期期間”其實是2個月,因為一年期限勞動合同本來就可以約定兩個月試用期,所以是沒有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的。
所以上面案例是不需要賠償轉正工資5000的,而是只需要補差1000塊錢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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