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資本市場快訊: 2023年3月10日

港交所應中證監新規修訂上市規則 新申請人須聆訊日前4個營業日交備案證明




港交所(00388)刊發諮詢文件,建議因應國務院及中證監2月17日發布的中國法規變動修訂《上市規則》,同時建議《上市規則》作出若干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修訂。聯交所指,諮詢建議使分別適用於中國發行人及其他發行人的規定保持一致。諮詢期至3月24日。

 

國務院及中證監2月17日宣佈實施有關境外上市的監管新規,廢除原有的《特別規定》及《必備條款》,自3月31日起生效。因為內資股和H股均被定義為普通股,相關股東不再被視為不同類別股東,目前適用於內資股和H股股東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已再無必要。 中國新法規亦引入新的備案制度,要求內地公司進行直接或間接境外上市或證券發行,須先就關鍵合規問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相關資料以作註冊備案。

 

因應上述法規變動,港交所將對香港《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刪除反映《必備條款》規定的條文,包括回購、爭議仲裁,修訂新上市申請提交文件的規定,以反映適用於內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備案新規。

 

港交所將刪除及修訂若干《上市規則》,規定如新申請人須就其於聯交所申請上市向中證監備案,則新申請人(不論是在中國還是其他司法權區註冊成立)須在預期的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4個營業日之前提交由中證監發出的確認新申請人完成中國備案程序的通知書。由於上述《上市規則》修訂乃為反映中國法規的相關變動,故毋須進行市場諮詢,該所將適時公佈生效日期。

 



港交所同時一併更新部分上市規則,主要建議包括:使中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權限額和股份計劃的授權限額,可參照其已發行股份總數(而不是分別參照內資股和H股)計算;刪除中國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須向發行人及其股東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適用於中國發行人)有關合規顧問的若干規定與第三A章(適用於所有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一致;及刪除《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中有關(i)網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實體版本以供查閱及(ii)在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關資料的規定。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檢視這些涉及中國内地的發行人的規定將有助於讓其與適用於香港及海外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符合聯交所致力於為所有發行人的投資者提供相同保障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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