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保單需要定期做“投保人管理”哦



最近在我們身邊發生了這樣一個案例。

 

C總是一家公司的合夥人,年齡將近50歲。這些年生意做得風生水起,即使在這幾年的疫情之下,公司的經營也沒有受到太大影響,仍然穩步發展。

 

然而,就在去年12月北京疫情防控政策進行重大調整之後,大面積人群快速感染奧密克戎病毒,C總也不出意外地“陽”了。C總在12月中旬世界盃期間感染,症狀不是特別明顯,也沒有太在意,很快就恢復了工作。但不幸的是,C總在1月初突發心梗,由於當時身體較弱,不到兩天就去世了。

 

C總有兩段婚姻,目前處於第二次婚姻的重組家庭中。他與兩位太太各有一個女兒。出於對兩個孩子的關心,C總在第二次婚姻之前,為第一個孩子投保了總保費500萬的年金保險,在第二次婚姻期間,為第二個孩子投保了總保費500萬的年金保險。這兩份保單的投保人都是C總,被保人是兩個孩子。現在這兩份保單的保費都已經交完。

 

雖然兩張保單的保費已經交完,沒有續交保費的壓力,但現在C總的突然離世,讓這兩張保單的分配成為了一個大麻煩。

 

保單是一項有價金融資產,而這項金融資產的“權屬所有人”是投保人。

 

投保人擁有這張保單,具體體現在投保人可以“退保”,退保金歸於投保人。保單的分紅是投保人的資產增值利益,屬於投保人,如果領取要打到投保人帳戶 。投保人可以進行“保單貸款”,保單貸款打到投保人帳戶。

 

因此,C總為兩個孩子投保的保單,是屬於C總的財產。C總身故,且沒有留下遺囑,C總的所有財產就成為遺產,按《民法典》之“繼承編”的相關規定遺產會以“法定繼承”方式進行分配。

 

依照相關法條,C總的遺產包括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如第二次婚姻之前買的房子,等),還包括他的第二次婚姻期間所獲得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C總的遺產將在他的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平均分配。而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身故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C總的父親已經去世,母親在世。

 

因此,以C總的情況,他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本身就有一半是現任太太的,另外一半作為C總的遺產,平均分配給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C總的母親、現任太太、兩個女兒。

 

這下可就麻煩了。

 

第一張保單,是C總的個人財產,將以現金價值作價,平均分配給四個繼承人。

 

第二張保單,是C總的夫妻共同財產,保單有一半將以現金價值作價,平均分配給四個繼承人。

 

保單的權屬分配是一個問題,另一個關鍵問題是,這期間還涉及C總的大量其他財產的分割與糾紛,相關的利益人有複雜的矛盾關係,這兩張保單的分割進展十分艱難。

 

關注點:保單的投保人要“定期維護”。

 

保單是一項重要的金融資產。通過上面的案例,我們可以理解,在保單資產管理當中,如果投保人設置不當,或者沒有進行適時的調整,一旦發生糾紛會有不可預計的麻煩。特別是,如果保單本身的價值較高,對各方利益影響較大的時候,矛盾就會更加突出。身故只是其中的一個問題,類似的問題還會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債務糾紛等等情形。

 

一般而言,我們在以下情況需要對保單的投保人進行重新審視。

 

第一,婚姻狀況發生變化。

 

我們需要考慮離異的父母哪一方作為投保人更合適。以及重組家庭中,投保人的婚姻狀況對現有保單的權屬影響會是什麼。投保人的各種風險對保單的權屬影響如何。如果不能找到完美的投保人調整方案,也可以考慮附加“贈與協議”或“針對這張保單的遺囑”。

 

第二,企業主的公司經營產生大額債務之前。

 

我們再次強調,保單是投保人的資產。如果公司債務關係穿透有限責任(如借貸過程中簽署個人連帶保證協議,等),保單也是有可能被執行,以現金價值承擔債務責任的。因此,如果將要產生可能穿透有限責任涉及家庭財產的大額公司債務,那麼應該對現有保單進行檢視。而可能的調整方式包括,將投保人調整成為債務責任免除人,如父母。具體調整方案需要和專業顧問一起分析制定。

 

總之,保單越來越成為富裕家庭的常見的重要資產。保單的天然的法律屬性,讓我們通過保單擁有了很多對家庭財產保護、保全、便利的功能。保單的生命週期又很長,我們應該定期對保單進行“維護保養”,定期進行“投保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