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參與公司經營,獲取顯名權和知情權。”
情況簡介
老王是包工頭,承包了某專案工程。專案老闆提出債轉股,因為審批手續複雜,股權仍舊由老闆代持。雙方簽訂一個債轉股協議,用老闆的股權抵工程款。
幾年下來老王被晾在一邊,對公司經營狀況完全不了解,也沒有任何分紅。問就是虧損。
老王該怎麼辦?
情況分析
一般情況下隱名股東不能直接行使知情權,但通過參與公司經營或顯名後,可以行使知情權。
首先,股權代持實際為委託關係。
老王和原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實際存在兩個法律關係。第一個是股權轉讓關係,即原股東轉讓股權給老王。第二個是股權代持關係,老王委託原股東代為持有股權,並行使股東權利。股東的權利主要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有人合性,在股權轉讓未通知其他股東並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則老王是否能夠取得股東資格尚不確定。老王並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只能通過原股東,依據《股權代持協議》的約定行使以上權利。如果《股權代持協議》沒有明確行使權利的方式或者原股東不配合的違約責任,則存在隱名股東無法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風險。
其次,積極參與經營或爭取顯名,獲得股東資格。
老王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披露該股權代持情況,並積極參與公司經營,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顯名,則需取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如果老王能以參與股東會的形式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列席股東會決議並作為股東簽名,或者公司直接向其分配利潤,或者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或股東名冊證明,均可被視為其他股東同意其股東資格。
再次,先通知,再訴訟,行使知情權。
隱名股東如果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資格得到其他股東和公司的確認,即可突破相對性,直接向公司行使知情權。但仍需符合特定的程式,即必須先通知公司,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供查閱。在公司拒絕或不予理會的情況下,窮盡了其他措施,才能起訴,通過司法程式行使權利。
最後,無法實現目的,可解除股權代持協議。
如果原股東故意蒙蔽或損害隱名股東的利益,在隱名股東通知後,拒絕協助其行使知情權或以股東會的形式參與經營的權利,收取分紅後也不轉交給原股東。以上行為構成根本違約,隱名股東可以解除股權代持協議,並要求原股東賠償損失,損失的計算方式為原股權轉讓對價以及歷年的分紅數額。
法律法規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
權利要及時行使,否則最後一無所有。
如果未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隱名股東的權利,就更應該積極的參與公司經營。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