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中國香港和新加坡擁有多世代成員的富裕家族來說,家族慈善信託、基金會和家族辦公室的聯合架構模式已經是非常常見的治理家族方式。
甚至有的家族會用家族辦公室來監督基金會的運營。還有的家族會將家族傳承和慈善事業放在同一個信託中,並明確規定清楚多少比例的資金將用於慈善。
以比爾·蓋茨家族為例,家族設立了比爾及梅琳達·蓋茨信託以及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其中,比爾及梅琳達·蓋茨信託負責管理捐贈的財產,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則負責慈善資金的使用,基金會聘請了1600多位員工在全球各地尋找慈善專案。
總的來說,慈善基金會及慈善信託各有各的優點。
那麼對於高淨值人士而言,該如何結合各自優點,以此來更好地開展公益活動呢?是否還要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本期我們聊一聊這個話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慈善法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所以在實務中,通常會有以下三大類的運作模式:信託機構作為單一受託人;慈善組織擔任單一受託人;也有信託機構及慈善組織共同擔任受託人的情況。
01、信託機構作為單一受託人
在這種模式下,根據慈善組織是否擔任委託人、執行事務人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模式A:自然人或企業等擔任委託人,慈善組織可能擔任專案執行人
模式B:慈善組織擔任委託人,且可能同時擔任專案執行人
模式C:自然人或企業家等,與慈善組織同時擔任委託人
(一)模式A:自然人或企業等擔任委託人,慈善組織可能擔任專案執行人
在這種模式下,自然人或企業等作為委託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負責慈善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與日常運營管理。決策及專案執行方面,實務中,可能會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成立由參與主體各相關方代表組建的管理委員會決策。執行層面,可以委託慈善組織對慈善專案進行發佈、篩選及評估。
通常情況下,若委託人希望對慈善信託運作有較高決策權,可在慈善信託管理委員會中擔任要職,進而對專案執行人、及擬資助專案等進行遴選與評估審核等。
第二種是由慈善專案運作成熟的信託公司為主導。若信託公司內部有慈善公益人才,有獨立運作慈善專案的人才,這也不失為一種選擇。如上海國際信託公司的“放眼看世界”慈善信託。
第三種是慈善決策主要由外部專家組成。如“中鐵信託·明德1號宜化環保慈善信託”,委任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發展基金會(綠發會)擔任公益顧問,並有權提名委任專家組建決策委員會對申報的環保專案進行專業評審。
其中,決策委員會成員均由外部人員擔任,包含委託人所在地政府代表、人大代表、生態專家、環境污染治理專家、環保社會組織代表。
以下為該慈善信託架構:

圖片來源:中鐵信託·明德1號宜化環保慈善信託運行報告
從運作機制上看,該信託由受託人或公益顧問發佈環保專案徵集公告,再由公益顧問對申請自助專案進行審查、匯總,並形成公益顧問意見,再將符合要求的環保專案提交決策委員會進行審議。
公益顧問根據專案初審情況,組織召開決策委員評審會議。在表決方面,由2/3以上(含)委員出席且會議作出的決議也需經出席會議委員的2/3以上(含)贊成方可通過。
關於模式A,由慈善組織擔任專案執行人時,因不同資金路徑,會產生以下開票問題。
第一種,直接劃轉至受益人或專案方,慈善組織無法開票。對於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的慈善專案,專案執行人只需負責找到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不涉及善款的具體花費,比如貧困兒童助學等,可由信託專戶直接劃至受益人帳戶或專案方。
在該資金路徑下,資金並未進入慈善組織帳戶,慈善組織無法開票。所以,通常針對小額慈善支出,委託人無需發票時,可直接劃轉至受益人或專案方。
第二種,先劃至慈善組織,再由慈善組織劃轉至受益人或專案方,可開票,但有風險。
對於需要專案執行人負責具體執行善款的專案,可由信託專戶先給到該慈善組織,再由該慈善組織在審核通過範圍內負責善款的支出,譬如修建小學、圖書館等。
在該資金路徑下,資金進入慈善組織帳戶,故慈善組織可開具發票。
但對於慈善組織而言,資金來源為慈善信託資金專戶,而非委託人,在該種方式下,慈善組織是否可直接為委託人開票?是否存在風險?
實際上,在實踐中,部分地方民政部門認可這種方式。只要委託人就資金來源情況對受託人做出說明,這種情況下,慈善組織可基於穿透原則,將捐贈票據直接開具給委託人。但目前稅務總局對此並未作出明確答復。
對委託人而言,其取得慈善組織開具的票據,即可享受稅前扣除,不用擔心稅務風險。所以,委託人能否取得票據,主要取決於慈善組織是否敢開票、是否願意開票、開票之後是否會安全落地。
但是,即便可開具捐贈票據,該模式仍會面臨一個問題:委託人無法一次性取得足額的捐贈票據。
因為慈善組織只有在資金進入其帳戶時,才能開具對應金額的捐贈票據。而慈善信託的存續期可能是很多年,受託人通常會基於具體專案將信託財產分期劃撥給慈善組織。這意味著開具捐贈票據時間將無法與設立慈善信託時間同步。
對自然人而言,其取得的捐贈票據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對企業而言,可在捐贈當年及以後的三年內稅前扣除。所以,對委託人而言,如需將捐贈發票價值利用最大化,需酌情合理規劃專案捐贈進度。
(二)模式B:慈善組織擔任委託人,且可能同時擔任專案執行人
在這種模式下,實際包含了“捐贈”+“信託”兩種法律關係,由捐贈人將善款捐贈給慈善組織,再由慈善組織作為委託人將善款劃至慈善信託專戶。信託公司及決策機構的功能及設計邏輯基本與模式A一致。

在這種捐贈先行的模式下,慈善組織可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通常無需擔心開票的合規風險。另外,其也較好地解決了模式A項下捐贈人無法一次性取得足額捐贈票據的問題。
以上兩點均符合法律的規定,但這個方案就是完美的嗎?未必。在這個方案中,有兩個問題需注意。
首先,關於慈善組織的記賬問題。
慈善組織收到捐贈人的善款計入“捐贈收入”,所以能開具慈善票據。但是,當慈善組織將善款劃撥給慈善信託,這能否算作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支出?還是僅能記為外投資?
按照規定,無論公募基金會或非公募基金會都有一定強制支出的要求,尤其是公募基金會需要就上年度捐贈收入的70%,或前三年的平均捐贈收入的70%及以上用於慈善活動支出。
如果不能被視作慈善活動支出,這無疑對慈善組織會形成一定壓力。
目前,部分民政部門允許基於穿透的原則,將慈善慈善組織委託給慈善信託資金視為善款支出。所以,建議在具體實施中,提前就該問題諮詢當地主管民政部門的意見。
其次,慈善組織是否可同時擔任委託人及專案執行人。
雖然目前法律並未對此限制。但如果慈善組織同時作為委託人及專案執行人,那該慈善信託最終資助的慈善專案或受益人很可能是該慈善組織擬自助的對象,亦或資金再由慈善信託劃至專案執行人帳戶。
那麼,這是否會導致利益輸送,是否會構成自益型信託?從形式上看,慈善組織同時擔任委託人及專案執行人,的確會讓人對這種架構的慈善信託公平性存疑。但是還需討論:
首先,慈善組織雖然擔任專案執行人角色,但是通常在善款支出時,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也會善款的支出進行審查,確保善款的用途符合慈善信託合同規定的用途。所以,只要事先設定合理的遴選機制,通常也不會構成所謂自益信託。
畢竟《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中也規定: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受託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託不可能任由慈善組織進行利益輸送。
其次,捐贈人在將善款捐至慈善組織時,通常會對善款支出的範圍進行約定,否則可能構成違約。因此,只要慈善組織在捐贈協議允許的範圍內,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管理,構成自益信託的可能性也不會很大。
有較多的慈善信託都在採用這種架構,如“華潤信託•和園文化保育慈善信託計畫”、“湖畔魔豆慈善信託”、“華潤信託•潤心慈善信託計畫等。
在治理及運作方面,2016年成立的“藍天至愛1號慈善信託”也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該信託是由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委託安信信託發起設立,總規模為1億元的永續性慈善信託,首期到位資金3200萬元,是當時國內規模最大的一個慈善信託專案之一。
委託人設立信託的資金來源於包括某信託公司、綠地控股等在內的幾家企業的捐贈。
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主要負責信託資金的保值增值。上海市慈善基金會既是慈善信託委託人,同時也是慈善專案顧問。它負責向受託人推薦慈善專案,並對其篩選確定的慈善專案及制定捐助方案等提供專業指導與建議。
在治理和運作的創新,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雙律師事務所分別發揮監察和諮詢功能。在請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作為監察人的同時,也聘請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為法律顧問。
兩家律師事務所同時參與,發揮不同的職能,更體現出信託運作的核心——基於契約關係合同文本的重要性,必須有專業資質很強的律師確保慈善信託合法、合規有效運作。
定期與公眾進行開放式互動。預期每月設一個開放日,吸納社會各界加入信託計畫,購買該信託產品。
(三)模式C:自然人或企業家等,與慈善組織同時擔任委託人
此模式與模式B基本一致,但創新之處在於原始捐贈人可以以委託人的身份與慈善組織共同發起設立慈善信託。架構如下圖:

當然,第一步也需原始捐贈人將大部分善款捐至慈善組織,進而取得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捐贈票據。
這個模式下的信託財產,包含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該捐贈人單獨用於設立信託的少量資金,第二部分為該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用於設立信託的的資金。
雖然這種模式同樣會面臨模式B所面臨的問題,但是相對模式B,有優也有劣勢。
優勢在於,捐贈人同樣也作為委託人之一,在慈善信託管理委員會中可擔任要職。他們可較大程度地參與到慈善信託的運作及決策中,能夠適當減少慈善組織的代理成本。該種模式適合對慈善專案把關程度較高的捐贈者。
劣勢在於,捐贈人單獨用於設立慈善信託的那部分資金,可能無法取得捐贈發票。
如果慈善信託同樣委任一個可開具慈善捐贈發票的慈善組織作為專案執行人,那麼,在專案執行中,若該慈善組織收到來自慈善信託劃轉的資金,慈善組織是否可以繼續適用模式A下的穿透原則,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也是個問題。
02、慈善組織作為單一受託人
相比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慈善信託而言,由慈善組織作為單一受託人,有一定的優勢。
譬如,慈善組織作為受託人居於主體地位,能使其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挖掘利用其在慈善領域的專案運作優勢及慈善資源優勢。
另外,國內很多慈善組織本身具有較高影響力,若委託該類慈善組織作為委託人,可協助委託人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及美譽度。

實務中,因該架構可能存在以下問題,所以這類慈善信託在我國鮮見。
1. 慈善組織佔據主導地位,缺乏一定的制衡機制;
2. 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功能較弱;
3. 無法在銀行開立出信託專戶,從而使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大打折扣等。
如果遇到以上問題,是否有解決方案呢?
第一個問題,可參考國內首單慈善信託是如何應對的。
“北京市企業家環保基金會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環保慈善信託”,是全國首單以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的慈善信託。
2016年由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代表張泉發起,北京市企業家環保基金會擔任受託人,慈善資產規模100萬元,年限10年,主要目的是資助和扶持中國民間環保公益組織的成長,以實現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該信託的運作主要是通過資助環保組織而間接開展,而非將資金直接用於改善環境。這樣就會相應增加一些其他慈善組織作為運作方,並與相關領域專家建立合作關係,不斷引入新的參與者來強化彼此之間的監督制約關係。
第二個問題,慈善組織自身對於慈善資產保值增值能力相較弱。
實務中,作為受託人的慈善組織也可另找一個信託公司或者專業理財機構合作。雙方共用同一個“普通單一信託財產專戶”,由該機構受委託代理相關慈善資產的投資事宜。
這種模式主體性相對於“慈善組織+信託公司”模式是相對較弱的,但也可彌補資產保值增值能力較弱的缺點。但需注意協調好委託代理關係中產生的管理費問題和慈善資產保管的責任與風險問題。
第三個問題,其實也是因該慈善信託未採取保管制而引發的信託財產獨立性存疑的問題。
事實上,該模式類似於基金會的專項基金,部分地區的慈善基金會允許開立除了銀行的基本戶以外的專項基金普通戶。
在這種方式下,也可產生一定的獨立性效果,只不過相對保管制下的獨立性而言效果差點。實踐中,也的確有些地方的民政部門,因為不能開出信託專戶而拒絕慈善組織擔任單一受託人的慈善信託備案。
03、信託機構和慈善組織作為雙受託人
慈善信託可以有兩個或以上的受託人,但委託人應當確定其中一個承擔主要受託管理責任,並在該受託人所在地進行備案。
信託公司與慈善組織共同擔任受託人,可同時結合信託公司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能力以及慈善組織對專案運作的優勢。受託人之間也可以相互監督,彼此形成權利義務的制衡關係。
這有助於在慈善信託內部形成制約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進一步提高信託運作的公平透明度及整體信用度。該架構如下圖:

目前,有不少慈善信託選擇了這種架構。
如“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會2017順德社區慈善信託”、“陝國投•實地集團扶貧濟困慈善信託”、“天信世嘉·信德大通集團愛心助學慈善信託”、“中信·上海市慈善基金會2017藍天至愛2號慧福慈善信託”等。
在這種模式下,資金路徑通常為捐贈人將財產劃至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將該信託財產轉移至信託公司開立的信託財產專戶,從而實現信託財產與兩個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的獨立管理。隨後,兩個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各自履行對應的職責。
這與之前提到的慈善組織擔任委託人的資金路徑相似,都是捐贈人先將善款給到慈善組織,由慈善組織開具可稅前扣除的發票。
不同的是,雙受託人模式下,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款之後,便可視為信託財產實現了交付轉移。
但也需注意,雖然雙方同時擔任受託人,在具體運作中,也需在信託檔中就兩位受託人的權利、義務、議事方式、責任邊界作出明確具體約定,以免因互相扯皮而出現1+1<1的效果。
以“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會2017順德社區慈善信託”為例。該信託由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委託人,廣東省何享健慈善基金會及中信信託作為雙委託人,總規模4.92億,也是截至目前全國規模第三的慈善信託。
在這個信託中,雖有廣東省何享健慈善基金會這一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但慈善信託的專案執行人為廣東省德勝社區慈善基金會。
之所以這樣設立,或是因為該慈善信託規模較大,在具體執行及運作中需要的資源較多,為了慈善信託的高效運作,才引入受託人之外的慈善組織擔任專案執行人。該信託架構如下圖:

在具體的運作方面,專案執行人廣東省德勝社區慈善基金會,根據其制定的受益人評選標準,篩選受益人並向慈善基金會提交評審。
後者審核通過後,向同為受託人的中信信託提供《信託利益分配通知》。中信信託對此進行形式審核,在確認符合信託檔的約定後,由中信信託向專案執行人劃付信託利益。
04、小結
通過以上述分析可知,幾種慈善信託模式各有利弊。慈善人士應當結合自身需求及慈善規劃等綜合考量及選擇。
信託機構擔任受託人時,因兼具運作靈活及有天然的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優勢,在具體專案運作中,可在前端或者後端引入慈善組織來解決慈善信託無法開具捐贈發票的問題。
但是,前端引入慈善組織,也會遇到慈善組織的記賬問題。若該慈善組織也同時擔任專案執行人,也偶會存在與自益信託之間畫上約等號問題。
另外,在後端引入慈善組織也即慈善組織僅擔任專案執行人,而不擔任委託人時,也會存在開票合規性未經稅法官方認證的風險及委託人捐贈及拿票期限錯配的情形,而可能會導致該委託人喪失一定稅收利益等。
其實,就慈善專案運作的優勢及經驗而言,慈善組織是受託人的頭號選手。
但慈善組織擔任單一受託人的慈善架構也會因為權利制衡、財產獨立性較弱及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方面的弱勢而在國內少見。
至於雙受託人架構,也集合了慈善信託及慈善組織的雙重優勢,監督及制衡方面也優於單一受託人,但需注意對兩者的具體職責及信託運作的議事流程盡可能明晰,以免產生1+1<1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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