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常是共用的,婚內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出具的借條,離婚後該借條是否有效?還是說“你的就是我的”呢?離婚後該筆債權債務該如何處理呢?
夫妻之間也可成立借貸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相關案例
陳某和張某原系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向陳某借款23萬元,並寫下借條,後因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後,陳某多次催促張某歸還借款無果,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歸還借款23萬元。開庭審理時,陳某出具的主要證據就是這張借條,以及離婚的相關材料。而張某認為自己借用的是家裏的錢,不能叫作借款。就算是借的錢,也應該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也有一半的所有錢,要還也只應該還一半。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陳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也實際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貸關係,即實際隱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關係,因此產生的債權應受法律保護。張某與陳某之間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係,張某應按約定歸還陳某借款,現借款未歸還,責任在張某,張某應承擔償還借款義務,判令張某歸還陳某借款23萬元。
溫律說法:
夫妻間的借款行為,應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借的錢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視為對所借款項做出了特別的約定,當夫妻兩人離婚時,該筆借款就應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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