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成立後,如何臨時支配信託內的資金?

家族信託一直被譽為家族財富管理“皇冠上的明珠”,受到全世界高淨值人士的廣泛青睞。近年來,隨著中國社會財富的積累,以及“創一代”逐漸步入家族財富的交接班階段,家族信託這一財富傳承工具受到國內市場越來越多的關注,相關需求也呈現出增長井噴態勢。


近兩年,越來越多的朋友關注家族信託,或者已經設立了家族信託,多數時候我們在討論為什麼要設一個家族信託,以及如何設立家族信託。那麼,今天我們就來關注一下已經設立了家族信託的朋友,家族信託成立不是終點,而是財富傳承的起點,那麼在家族信託成立以後,還有哪些需要關注的細節?


在委託人成立信託後,如何臨時支配信託內的資金?


一般來說,在制定家族信託條款的時候就會考慮這個問題,那麼就參考合同文本執行即可。如果存在臨時分配的規則,那麼就需要額外注意了,因為臨時分配的時間和金額受限於當期投資產品的期限和提前贖回的條款,所以會有不確定性。


例如受益人臨時需要用一筆資金,申請臨時分配,但所有的現金資產都已經投資在長久期的產品中無法贖回,在此建議如果沒有提前考慮這方面的問題,可以找到受託人對條款和投資方向做出修改,充分考慮流動性問題,避免關鍵時刻無錢可用。


委託人急用錢,如何把錢再拿回來?


為了保障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效,境內家族信託通常設置為不可撤銷信託,一旦設立信託,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關係原則上不可以更改,但信託文本中往往會約定合同終止條件和臨時變更申請,履行合規流程後,委託人雖不可撤銷信託,但可指令受託人將信託利益全部分配給受益人,當所有信託財產都完全分配後,信託自然也就終止了。家族信託裏的財產是家族的保險箱和底牌,當委託人真到需要動用家族信託資金的時候,其實也就是在隔離傳承和持有財富中做出了選擇。


如委託人去世了,信託財產的存續會不會受到影響?


只要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並不影響信託的存續。我們援引《信託法》第15條來論證一下,該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因此若信託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委託人死亡不影響信託的存續。家族信託中通常有除委託人之外的多名受益人,因此委託人的死亡不影響信託存續。


家族信託受益人獲得信託利益分配,是否需要交稅?


這裏主要討論的是受益人的個人所得稅,從制度角度來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總體上是分類徵稅模式,自然人取得的所得如果不能被歸入稅法列舉的九類應稅所得,將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的徵稅範圍。


考慮到受益人取得信託收益的被動性特徵,從所得的性質上看,較為相近的所得類型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與“偶然所得”。但是根據現有規則的解釋,並不能直接得出信託收益所得可以歸入上述所得類型的結論,財稅部門也尚未動用行政解釋權對信託收益所得進行定性。從委託人到受益人的路徑上來看,可以認為家族信託委託人對受益人的一種贈與行為,而我國目前尚未開徵遺產與贈與稅,顯然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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