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種遺產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發展,個人和家庭財富迅速增長,財富種類也越加豐富,不再限於房子、車子、存款這些傳統財產,發展出了基金、股票、保險、理財產品、公司股權、專利、知識產權等財產類型;同時,個人債權債務關係也越發複雜。
過往,由於缺失遺產管理人制度,在遺產保管、債務清償及遺產分配方面出現了各種問題:
遺產無人管理。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至遺產分割前,遺產很可能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
遺產管理不當。繼承人在難以知曉遺產的實際範圍和價值的情況下,由於其往往不具備管理和分配遺產的能力或者精力,難以妥善地管理遺產;
轉移、隱匿、私分、侵吞遺產。
繼承人、債權人困境。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債務,繼承人因此陷入兩難境地:不繼承,自己可能喪失這部分遺產;繼承,自己可能會被迫應對大量訴訟。而對債權人而言,如果不能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第一時間知曉並儘快參與債務清償程式,後期想要維權也會變得非常困難。
正因為存在上述問題,借鑒國外較為完備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民法典》在推出時增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以適應複雜的遺產糾紛問題。
什麼是遺產管理人
所謂遺產管理人,就是對去世之人的財產進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並在管理過程中防止遺產遭受轉移、隱藏、侵佔、變賣等侵害行為。
在遺產管理人制度頒佈之前,在遺產繼承中有“遺囑執行人”的法律角色。與“遺囑執行人”相比,“遺產管理人”具備相對獨立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獨立處理一些事項,以維護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繼承過程中的糾紛。
我們舉個例子,黎總和妻子婚後育有3個子女,經過20多年辛苦打拼,他們積累下臨街店鋪、黃金、現金、公司股權等4000多萬元家產。幾年前,黎總的妻子已經病逝,最近在一起意外車禍事故中受重傷。黎總在經過一周的救治後,也不幸離世。黎總臨終時立下一份遺囑。
在這種情況下,黎總留下的遺產很多,且具有相當的複雜性。最適宜由一個法律上認可的角色來處理這些問題。
誰來擔當遺產管理人呢?
關於遺產管理人的人選,《民法典》中列出了五種情況,按順序進行指定確認。
(一)由遺囑執行人擔任。
繼承開始後,在有遺囑和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由繼承人推選。
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三)由繼承人共同擔任
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四)由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
沒有繼承人,或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五)由法院指定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
根據相關國家及地區的規定,遺產管理人的任職資格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遺產管理人應當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2)遺產管理人不能負擔大額債務或破產。
在上面案例中,黎總的遺囑設立了遺囑執行人,因此遺囑執行人擔任黎總的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管哪些事呢?
1.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清理遺產的目的是確立遺產範圍。專業的遺產管理人會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詳細清點、核實,以避免如股權、知識產權等一些較為隱蔽且不易被其他繼承人掌握的遺產遺漏,有效地保障遺產的詳盡、完整。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遺產管理人要及時向全體繼承人及時、如實報告遺產的具體情況和現狀。
3.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從被繼承人去世後到遺產分割前,遺產管理人要負責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有債務,也需要予以清償。在分割遺產前,要在其遺產範圍內優先清償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同理,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別人欠了他的錢,也應做相應的確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也是遺產的一部分,應予以確定並分配。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在分割順序上,需要先查明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或遺贈協議等,如果沒有,就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立法賦予遺產管理人必要時的職權,可以更好地管理遺產,保護繼承人權益。如在確定被繼承人債權時,遺產管理人可以繼承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參與跟遺產相關的訴訟。
遺產管理人失責要承擔什麼後果呢?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還是很重要的,而且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遺產管理人失責也確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遺產管理人的過錯歸責條件是:“違反法定職責,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此情況下,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債權人有權請求遺產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遺產管理人也可以由專業機構擔任
遺產管理人所從事的事務很可能牽涉到複雜的法律問題及程式,因此遺產管理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履行職務能力。
繼承人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擔任遺產管理人
據2021年11月一則新聞報導:重慶市兩江公證處公示了一批遺產管理人(機構)名單,34家機構入選,全都是律師事務所。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確立,有助於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能夠更為妥善公平的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及遺產分配,避免大量涉及遺產的債權債務或繼承糾紛產生,減少社會矛盾,減輕繼承人、債權人的負擔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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