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購買3套房,婚後都加了配偶名,離婚時如何分割?

當婚姻這個親密關係無法維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鬧離婚的地步,爭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男方婚前買了三套房,婚後均加上配偶名,離婚時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產;男方不工作在家帶女兒,女方一心撲在工作上,管女兒較少,離婚時兩人都想要孩子撫養權……

 

現經過一審、二審,這一紙判決書幫他們完成對感情生活的清算與重整。

 



夫妻:對房產的算計,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奪

 

喬女士、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結婚並育有女兒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買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王先生將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雙方婚前缺乏深入瞭解,婚後因性格脾氣差異、交流不夠,逐漸因家庭事務產生矛盾。2020年時,喬女士來法院起訴離婚。

 

喬女士說,丈夫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裏的日常開銷、支出等大多由她來支出。同時,她覺得丈夫不懂得與她溝通也不關心她,彼此積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裏的夫妻生活是這樣的:他一直有穩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換工作比較頻繁,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妻子動不動提離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務都由妻子決定,從不與他協商。女兒一直是他在照顧,撫養費、家庭開支都是他在承擔。

 

兩人對離婚這件事件沒有異議,但在房產分割、女兒撫養權上各有各的想法。

 

喬女士認為,三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應依法予以多分,即她應取得其中的60%。同時,她請求判令女兒歸她撫養。

 

王先生說,買房時他與妻子還不認識,後辦理房產證時,因為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記在雙方名下,因此認為房產實際上屬於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女兒一直跟著他生活,因此認為法院將女兒撫養權判給他更有利孩子成長。

 

法院:婚後房本上加名,並不意味著一律對半分

 

2020年下半年,該案開庭審理。

 

西湖法院認為,關於雙方爭議的三套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一審對房產分割部分是這樣判的: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75%的份額。

 

後喬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喬女士上訴時認為,即便是一方個人全額出資買房,婚後加名以及婚後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另一方的贈與。由於夫妻對財產共有的特性,在雙方沒有約定共同共有份額的情況下,在分割時理應一人一半。

 

二審法院認為,雖該三套房產在雙方婚後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著各半共同,也無證據證明王先生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喬女士的明確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時,已充分考慮雙方對案涉三套房產的貢獻大小,並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尚屬合理範疇,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法官提醒

 

不少人認為,既然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應有一半屬於自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案涉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但並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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