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中國家庭財富的迅速增加,中國創一代集中步入退休階段,如何實現企業傳承和家族財富的傳承是其迫在眉睫的現實需求。
家族信託作為一種在國外已有數百年發展歷史的財富傳承利器,近年來開始在國內逐漸興起,受到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群的關注和青睞。
然而,由於國內家族信託業務起步較晚,目前還處於初級階段,大多數高淨值客戶對家族信託不甚瞭解,甚至還存在諸多認知誤區。
接下來,結合我過往多年中接觸到的客戶案例,為大家抽絲剝繭,厘清家族信託的幾大“誤解”。
誤區
01
家族信託與理財產品混為一談
很多客戶經常把家族信託和平時在信託公司或私人銀行購買的理財信託理解為一回事兒,事實上二者存在本質區別。
這裏說的“理財信託”指的是以資金保值增值為目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參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就是說投資者作為委託人購買理財信託產品,其受益人只能是委託人本人,理財信託主要的功能是滿足投資者財產的保值增值需求。
家族信託則是一種運用信託法律關係的安排,以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和財富傳承為主要目的的信託業務。
根據2018年8月銀保監會發佈的《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簡稱“37號文”)首次給出的家族信託的定義:
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家族信託的財產金額或者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受益人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作為唯一受益人。
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
誤區
02
國內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設立家族信託沒有法律保障
部分客戶認為,家族信託在中國起步較晚、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在國內設立沒有保障。實際上,早在2001年10月1日國內就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在信託法律關係的基本規則上已經與國際接軌,為家族信託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與此同時,銀保監會37號文在監管規章上首次明確家族信託定義,為家族信託業務的開展保駕護航。
另外,國內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公司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擔保法》以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細則、《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等與家族信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基礎法律框架已經非常健全。
可以說,國內的基本法律和財產保護制度完全可以滿足家族信託的設立。唯獨只有一點,目前國內《信託法》相關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主要是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信託稅收制度還沒有建立等,但是這並不妨礙家族信託的法律保障,只是更需要考慮設立家族信託的“投入產出比”。
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中國社會在不斷的快速發展和轉型,中國的法律制度也一直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但並不能因此認為在國內設立家族信託沒有法律保障。
事實上,家族信託在許多歐美發達國家也都是在法律法規不完善的背景下不斷實踐發展到今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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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家族信託是富豪們的專屬工具
絕大多數人對家族信託最初的認識是來自影視劇和媒體報導,例如《人民的名義》裏的設立2億家族信託的高小琴,還有傳媒大亨默多克、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家族、香港首富李嘉誠、一代名伶梅豔芳等等——似乎家族信託只能就只是超級富豪們的專屬工具。
其實不然,根據銀保監會37號文最新規定,家族信託的財產金額或者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就可以設立。因此,對於大多數高淨值客戶來說都能滿足設立的條件,完全通過設立家族信託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婚前財產保護、減少繼承糾紛、防止揮霍等家庭財富保護與傳承中的現實問題。
誤區
04
在境外設立離岸家族信託更有保障、更有優勢
境內外的家族信託,其包容的財產有明確的轄區劃分。因我國實行外匯管制,通常而言,境內資產通過境內家族信託完成受託管理,而境外資產通過離岸家族信託進行。建議客戶根據資產的屬地原則去構建家族信託的法律架構。
離岸家族信託一般選在無遺產稅、資本利得稅等稅負較低的地區成立。隨著我國外匯管理政策和外商投資管理的日趨完善,境內資產跨境轉移的難度日益增大,而且資產出境和返程投資必須履行的手續越來越繁瑣、審批手續也愈加嚴格。
其次,在境外設立家族信託,其設立、運行和終止等一切相關事宜均適用境外法律,特別是眾多離岸地適用的英美法系法律對於國內哪怕是法律專業人士都顯得非常複雜,對普通人更是晦澀難懂,陌生的境外法律環境和複雜的國際司法管轄制度對離岸信託的管理帶來不可預測的法律風險。因此,離岸信託看起來並不那麼“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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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已經有了完善的保險,不需要再設立家族信託
首先,並非所有的人壽保險都具有隔離保護功能。
2018年7月9日,江蘇高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是繼2015年浙江高院下發類似的通知後,又一地方高院對保險產品的法院執行作出明文規定。
該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歸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
可見,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年金保險的生存金以及分紅險、投連險及萬能險的現金紅利均不能對抗投保人的第三方債務,不具有資產隔離保護功能。
其次,家族信託在受益人安排方面比較靈活,委託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任意選定,甚至是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作為受益人。而保險在受益人的設定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再次,家族信託在分配方式上更加靈活,可以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任意設定,包括受益條件、受益比例、分配金額、分配頻率等,無需一次性分配完畢,以實現真正的財富傳承或其他信託目的。而保險的利益分配相對比較固化,大部分是在保險賠付時一次性分配,無法滿足委託人的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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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財富傳承安排用遺囑比較簡單、便捷,沒必要用家族信託
由於遺囑的設立簡單、便捷、成本低,在老百姓的財富傳承中被廣泛使用。但便捷的另一端卻呈現出執行過程中的諸多不便。
首先,遺產分割通常一次性完成,無法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持續性的分配安排。
其次,遺囑所指向的財產形態發生變化,則遺囑須即時更新,否則屆時可能無法依據遺囑進行繼承。
另外,遺囑的保密性欠佳,公開不適時可能導致家庭矛盾或繼承糾紛。因此我們經常在媒體上看到很多關於遺囑有效性的官司,本來關係和睦的一家人,遺囑被公開後因為遺產分割問題打得不可開交。
家族信託在委託人生前一旦設立了,轉入家族信託的財產將不再是屬於委託人名下的財產,因此將來委託人身故,該部分財產亦不屬於委託人的遺產。只要家族信託的設立符合《信託法》的規定,財產來源合法、信託目的正當,家族信託設立有效,則其法定繼承人自然也就無法主張該部分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由於家族信託受益人安排以及分配方式具有保密性,受益人之間是相互保密的,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為分配不公導致的內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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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把家族信託當作避稅工具
信託的確具有一定的稅收籌畫功能,但不能片面誇大地把家族信託當作避稅工具。因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特徵,委託人身故後該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因此,在開徵遺產稅的國家,該信託財產確實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但是,委託人生前設立家族信託其本質上是一種對受益人贈與信託利益的行為,因此勢必將面臨贈與稅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同時開徵的。
由於家族信託一般設立期限較長,一定期間內並無分配需求,因此可以通過調整受益人獲得信託利益的時間節點和獲得分配信託利益的頻率,幫助受益人延遲繳納贈與稅,從而避免受益人因為一次性獲得大量財產而繳納巨額稅款。
因此,信託具有的稅收籌畫功能主要體現在受益人贈與稅的遞延繳納上。目前,我國尚未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自然也就不存在利用信託籌畫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問題。
此外,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開徵遺產稅是遲早的事情,等到遺產稅政策出臺再運用家族信託進行遺產稅籌畫,屆時效果有待商榷。
因此,應該在遺產稅尚未出臺之前,早做籌畫儘快設立家族信託,即使未來政策有變也可以有一定的稅收籌畫空間,更何況遺產稅開徵通常有一定期限的追溯期(如死亡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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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現在一切都好,完全沒必要設立家族信託
有很大一部分高淨值客戶都覺得自己的家庭、事業、身體各方面一切都好,自己還沒到退休年齡,感覺也沒有什麼風險存在,完全沒有必要這麼早就考慮設立家族信託。
事實上,對於高淨值人群來說,最大的風險其實是發現不了風險,誰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未來一旦出現人身意外、企業經營危機、債務風險、婚姻變故等問題,如果資產全部都在個人名下是具有非常大的潛在風險的。
例如企業家在企業正常經營期間,將合法個人或家庭所得用以設立家族信託,當未來企業發生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或債務糾紛時,家族信託將很好地成為企業資產與家庭財產之間一道牢固的防火牆,通過家族信託不但保全了一部分家庭財富,同時給予了企業家東山再起的機會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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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家族信託會讓後代養尊處優、坐吃山空
有些人認為家族信託固然很好,但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富的傳承會讓子孫後代從此衣食無憂,缺乏創造精神,最終養成不勞而獲、坐吃山空的惡習。
事實上,委託人通過家族信託分配方案的設計,可以將自己或家族的精神意願融入進家族信託當中。
如希望家族後代豐衣足食,則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給予較多的分配;如希望後代積極學習、接受教育,則可以增加教育方面的資金獎勵;如鼓勵後代努力創業,則可以設置創業資金支持條款;如希望後代尊老愛幼,則可以設置不得遺棄虐待父母、子女的條款,否則取消受益資格等等。
對於現金型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正向激勵條款,使得受益人必須努力學習、努力奮鬥、創業才能獲得家族信託的資金獎勵。同時,亦可約定負面約束條款,使得受益人不敢好吃懶做、作奸犯科或行為不端,否則將減少收益分配或被取消受益資格等。
對於股權家族信託,則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符合條件的受益人可以申請加入家族信託的決策管理委員會,參與家族信託所持有股權的家族企業的決策管理,而股權的分紅將作為信託利益按條件向受益人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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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旦設立家族信託,財富就將失去控制
一般情況下,家族信託除了信託合同中關於本信託為不可撤銷之信託條款不得變更,以及合同中針對特定條款另有強制性約定,家族信託成立後,委託人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根據信託合同約定對部分其他條款進行變更,內容包括受益人安排、投資類型和分配方式。
如遇突發事件委託人需要提取家族信託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委託人可以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通過申請變更受益人和分配方式進行特定的分配。
一般情況下,如果信託財產專戶中有現金資產,則可以很快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現金,則等到所投資產品有收益分配或到期後,即可向受益人進行及時分配。但必須遵循信託合同關於信託財產變現規則的約定。
另外,信託存續期間,如果受託人不按照信託合同履行受託職責和義務的,則委託人有權利更換受託人,或者委託人可與受託人協商一致終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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