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內耗”近日爆火。
先不談“精神”, 對“內耗”的字面解釋是機器或其他裝置本身所消耗的沒有對外做功的能量;而現在我們大多用來比喻內部消耗,因內部糾葛而形成的無謂消耗,即在團體內部,因不協調、鬧矛盾而無謂地消耗精力、物力等。然而當這個團體是以家族或家族企業的形態出現的時候,會發生什麼?

相信還有人記得前段時間山東藍翔技師學院校長榮蘭祥女兒榮婷實名舉報母親孔素英的短視頻頻繁登上各媒體熱搜榜,使得藍翔“家族內鬥”大戲重新回到大眾視野。其實早在2013年,榮蘭祥與孔素英的離婚財產爭奪戰就早已拉開了“內鬥”的序幕;之後又相繼出現榮蘭祥指控孔素英非法處置財產、孔素英與三個女兒鋃鐺入獄、孔素英實名舉報藍翔地產涉嫌偷稅漏稅等,到如今女兒榮婷舉報母親非正當手段獲取美國綠卡、財產海外轉移等條條“罪狀”,複雜程度堪比“宮鬥劇”。
中國傳統講“家和萬事興”,“富過三代”、“基業長青”,都是中國人對家族基業能夠和諧久遠傳承的美好願望,但是家族財富的快速增長,很容易打破家族的內部平衡,引發家族“內耗”。不僅是藍翔,家族企業矛盾鬥爭的案例比比皆是:真功夫創始人夫妻及親戚間反目、企業債權糾紛、商標爭奪、股東爭權,最終對簿公堂;當當網李國慶和俞渝互揭家醜,爭公章奪經營權;雙匯父子公開化的“內訌”導致公司股票價格下降及品牌聲譽遭受影響等等。

可以看出,以上這些案例其實都是源於家族所謂的“內耗”。企業經營活動中各個環節都可能遭受到損失,比如自然災害、市場競爭、宏觀政策等等,這些因素是非常難以控制的,但是“內耗”卻是最無謂的消耗,理論上也應該是企業主最能避免的部分。然而為什麼很多企業沒有被外部對手打敗,反而因為“內耗”而衰敗呢?這些案例看似各有各的“狗血”劇情,但背後原因我們可以總結如下幾點:
(一) 、家族企業股權高度集中於家族成員,公司治理與家族治理不分明:企業的管理權與所有權過度集中,在企業上升期過程中,會對企業人才引進、規模提升等造成影響;
(二)、 企業資產與家族或者說家庭財產沒有做好隔離:“無限連帶責任”是我們常在投資中看到的詞,未設置防火牆導致企業風險蔓延至家族,共同承擔企業債務;
(三) 、夫妻及家族成員關係不穩定導致的財產爭奪:公司股權由夫妻共同持有或者還包括家族其他成員一同持有,這種情況下如果家族成員之間產生糾紛,勢必會對股權的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嚴重的甚至面臨股權分割,導致公司經營出現危機;
(四) 、子女教育及接班機制模糊:一些子女從小跟隨父輩做生意,耳濡目染,也形成了自己的生意經和財富觀,但企業管理能力和經驗不夠;有些雖然從小受到良好的財商訓練和系統教育,有新思想和新眼界,但對傳統行業看不上;還有些子女從小就被送出國外讀書,與父輩並不親近,甚至有些叛逆,完全沒有接班的意願。這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良好的接班機制,企業發展往往面臨很大問題。
當然,要想解決這些問題一定是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家族企業要想平穩過渡、永續發展,需要建立一套基本邏輯:
有一個專業、均衡、有效的治理結構,這是家族企業有序傳承的基礎。而所謂的企業治理結構,其實就是需要找到合適的機制去調和與企業利益相關人的利益衝突。

在這個層面,家族信託功不可沒:
一、風險隔離
1、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財產相隔離
(1)、《信託法》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2)、《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檔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託人通過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可以實現財產所有權從個人名下向家族信託名下的轉移,信託財產不受委託人、受託人身故或破產影響,依舊存續運行。根據《信託法》精神,如果信託目的是合法的,交付的信託財產是確定的,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交付的時間點是沒有大額負債、不存在爭議的,那信託有效性就更強,就更能實現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個人債務的隔離。
2、信託財產與受益人債務的隔離
《信託法》第四十七條
“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檔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家族信託合同條款是可以靈活定制的,如果在家族信託合同裏明確約定信託財產不能用於清償受益人債務,理論上就可以受到《合同法》和《信託法》的保護,實現家族信託受益權與受益人債務的隔離。
對於婚姻風險的隔離也是類似的邏輯,我們可以在家族信託合同裏明確約定信託財產不屬於受益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從而避免受益人離婚時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的隔離
(1)、《信託法》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2)、《信託法》第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3)、《信託法》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2019年11月14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也進一步明確:
“信託財產在信託存續期間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託公司專門帳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託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
這實現了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和不同委託人信託財產之間的隔離。
由此看出,家族信託的風險隔離功能體現在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三個層面。
二、財富傳承
通過家族信託,可以幫助高淨值家庭在財產法定繼承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對家族財富的傳承。委託人可以根據家族財富傳承的規劃和需求在法律範圍內靈活約定家族信託的信託條款,包括信託期限、收益分配條件和信託財產受託管理方式等。家族信託架構在家族財富傳承方面最大的優勢就在於:
1、 家族信託架構下家族資產的所有權在分配之前都集中在家族信託項下,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法定繼承可能帶來的析產難題,同時家庭成員也仍可按照信託契約的規定和安排獲得家族資產的收益分配;
2、 如果注入家族信託的資產也包括家族企業的股權,則可有效降低家族企業因股權傳承分散帶來的家族控制權喪失風險;
3、 委託人可通過在信託檔中合理安排分配條件、時點及金額,正向引導家族後代對自己的學業、事業和家庭進行相關規劃,實現家族財富的有序傳承;
4、 委託人可在信託檔中約定尚未出生的孫輩及其後代子女自動成為信託受益人,從而實現家族財富的多代際有序傳承。
和諧、穩定的家族關係,不僅是家族成員發展的前提,也是家族財富久遠維繫的基礎,更是家族企業能夠實現基業長青的保障。家族內耗對家族財富的破壞力和殺傷力是不可估量的。值此中國創一代企業交接班之際,重提樹立家風,梳理家族精神脈絡,對於延續財富,是十分關鍵的。而通過家族信託“長期持續”的理念傳承家族精神,委託人也能更自如地規劃家庭成員的方方面面,在保護、支持的同時讓家族精神世代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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