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訂立的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時如何確定管轄?


【裁判摘要】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資訊網絡,包括以電腦、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電腦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資訊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本案中,買受人與出賣人通過微信交流,訂購熔噴布,約定通過貨運配送,收貨地為安徽省安慶市,故案涉買賣合同屬於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買受人與出賣人明確約定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安徽市懷寧縣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轄22號

 

原告:曹小明,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

 

被告:鐘青松,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邳州市。

 

被告:楚超,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

 

原告曹小明與被告鐘青松、楚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13日立案。

 

曹小明起訴稱,2020年5月6日,曹小明在鐘青松處訂購熔噴布,並通過銀行轉賬向鐘青松支付300,000元。後鐘青松未能向曹小明提供符合要求的熔噴布,曹小明要求鐘青松返還貨款,鐘青松同意退款但未返還,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鐘青松、楚超返還貨款300,000元並承擔違約責任等。

 

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管轄轄區,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故於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0822民初2228號之二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處理。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認為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當,遂層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曹小明與鐘青松就貨物買賣的標的、數量、價款、交貨方式等條款的協商均通過微信進行,雙方約定以物流方式交付標的物熔噴布,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工業園××道。案涉合同是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並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履行地為收貨地,即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因此,本案應由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管轄。經與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資訊網絡,包括以電腦、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電腦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資訊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本案中,曹小明與鐘青松通過微信交流,訂購熔噴布,約定通過貨運配送,收貨地為安徽省安慶市××工業園××道,故案涉買賣合同屬於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曹小明與鐘青松明確約定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安徽市懷寧縣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將有管轄權的案件,裁定移送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長 包劍平

員 張 娜

員 李盛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陳君珂

員 邢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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