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出軌他人的現象,在當今這個社會中大量存在,這種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畸形現象,也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特別是在一些已婚男性與未婚女性之間,為了結束這樣的一段畸形婚外情關係,一方往往會承諾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產補償金作為分手費。那麼,為了解除婚外情關係,簽訂的財產補償協議有效嗎?
相關案例原告張某(女)與被告李某(男)於2019年左右開始同居,原告張某2020年底才知道被告李某已有配偶。2021年2月,原告張某懷孕。2021年4月7日,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簽訂一份《協議》,協議約定:1.李某向張某補償人民幣8萬元,簽訂本協議時支付4萬元,剩餘款項4萬元在三個月內付清;2.張某在收到四萬元現金後,自願終止妊娠。
協議簽訂後,李某向張某支付現金4萬元,2021年4月10日,張某在醫院進行引產手術。張某終止妊娠後,李某一直未支付《協議》約定的剩餘補償金4萬元,原告多次催收無果,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補償金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在與被告李某同居期間,被告李某已有配偶,原告與李某屬非法同居關係,原告與被告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告在明知被告已有配偶的情況下為其懷孕,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解除婚外戀關係的《協議》中,關於原告終止妊娠,被告支付補償金8萬元的約定,因被告已有配偶,該筆錢款涉及其配偶的財產權利,被告無權擅自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告與被告的行為侵害了被告合法妻子的財產所有權,對被告已經支付給原告的4萬元補償金,本院不予處理。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剩餘補償金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故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解除婚外情關係而簽訂的補償協議無效此類婚外情關係在解除時,常常會發生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產補償,或另一方向一方主張要求給予財產補償的情況,這些財產補償常通過借款、欠條、協議等形式表現出來。如果雙方在解除婚外情關係時簽訂了此類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另一方已經支付補償金後,又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另一方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另案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
溫律說法:為了解除婚外情等的不正當男女關係而簽訂的財產補償協議,違反了我國社會公序良俗,還違反了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禁止性規定。給付方所支付的金額是其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其無權擅自處置,否則將侵犯其配偶的財產權益。所以,即使一方拿著協議起訴到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補償金,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