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是公司為擴大股權規模,提高資信水準,通過原股東新增認繳出資額或引進新股東來增加註冊資本的行為。增資涉及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的變更,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實踐中,對放棄優先認繳增資的股東而言,增資會稀釋其股權比例,因此可能在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時不予配合。這種情況下,增資方是否享有解除增資協議,撤回增資的權利?增資方應如何防範相關法律風險?本文以有限公司為例,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注:增資分原股東增資及引進外部投資者兩種情況,本文側重探討原股東增資的情形
不妨先來看一個案例(以下簡稱“題設案例”):
A有限公司於2015年6月註冊成立,註冊資本為3500萬元。其中股東甲認繳出資178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51%;股東乙認繳出資101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29%;股東丙認繳出資35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10%;股東丁認繳出資35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10%。註冊資本實繳到位的期限為2018年12月31日。公司設立時章程規定:“如股東一方未能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數額和時間繳付註冊資本金……自欠繳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足額繳交的,未繳交出資由其他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在30日內認繳,並按實際出資額進行股權比例調整。”
截至2019年3月,各股東均將註冊資本實繳到位。2019年6月,A公司因對外投資需要,擬增資1000萬元,於是召開臨時股東會,由四方股東作出增資決議,決議內容如下:“一、同意A公司增資1000萬元,增資後註冊資本由3500萬元增加至4500萬元。各股東按本次增資前實繳的註冊資本比例認繳新增註冊資本……上述增資於2019年9月30前繳足。如有股東放棄本次優先增資權利,則由其他股東按照對應實繳比例優先認繳。二、本次增資後對註冊資本和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工商登記變更。”股東甲、乙、丙、丁均在決議上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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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增資變更登記的法律後果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包括註冊資本、有限公司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八項內容。
《公司法》第32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公司增資涉及註冊資本、股東或股東出資比例的變更,這些變更也會帶來公司章程的變更。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若變更登記的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向變更登記機關提交章程修正案。
1. 對增資行為效力的影響
工商登記屬於公示行為,無論是股東資格的確認還是公司註冊資本的情況,均不以工商登記為唯一認定要件。因此,增資行為效力並不會因未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無效。考察增資行為的效力,需要從對內和對外效力兩個層面展開:
對內層面,增資決議經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股東表決通過即為有效,股東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若通過增資擴股引進了其他投資人,在公司股東名冊中予以記載後,該投資人即成為股東。
對外層面,增資不同於減資,不會影響債權人利益,因此無需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程式。一般意義上,未經工商變更登記的增資行為對債權人尚未產生公示效力。
但是,若債權人知悉了公司增資行為,並據此產生了信賴利益,則公司增資後的資本金則構成了全體出資人對債權的擔保,股東不能主張再以原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比如,實踐中,在公司依據增資協議修改公司章程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前,因融資需要,向銀行貸款的場合,雖然各家銀行需要客戶提供的資料有所不同,但一般均要求提供公司章程及相關股東決議。若銀行根據增資後修訂的公司章程向公司發放貸款的,則對公司增資行為產生了信賴利益。
2. 法律風險
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行政處罰法律風險;二是股東要求解除增資協議,撤回增資的法律風險。
其中,行政處罰法律風險主要規定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未依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公司和債權人而言,更重要的風險是增資股東方要求解除增資協議,撤回增資的風險,下文進行重點討論。
① 增資方是否有權基於公司未辦理增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請求解除增資協議?
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若增資協議中將公司未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作為增資股東方解除協議的條件之一,則其有權單方解除增資協議。
當未在增資協議中明確約定時,增資股東方是否有權解除增資協議?這一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各地法院出現不同的判決。
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5121號李政華等與東華常州礦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新增資本認購糾紛中,法院認為盛元達公司在收到常州礦業企業支付的增資價款後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常州礦業企業於本案中的合同目的已經落空,其有權主張解除投資協議。
而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2699號上海常一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輕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趙明等新增資本認購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增資協議約定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但未將該違約情形的發生作為增資人解除增資協議的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違約方的過錯程度、違約行為的形態、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信和公平原則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
筆者認為,協議中未將公司未及時辦理增資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作為增資股東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時,增資股東方解除合同應滿足《民法典》第563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
一般而言,增資方股東資格的取得及股東權利的行使,其考察因素是其出資情況、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若增資方實際取得了股東資格或按增資後的出資比例行使了股東權利,公司未及時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不得作為其行使增資協議法定解除權的依據。當然,增資方雖並不必然享有解除權,但此項法律風險依然存在,若因此產生爭議,對雙方而言均將產生一定的訴訟成本。
② 增資方是否有權請求公司返還出資?
伴隨著解除增資協議的請求,增資股東方在實際繳付增資的情況下一般均會要求公司返還出資。那麼,公司是否能夠返還增資呢?若返還是否會涉及減資或抽逃出資等問題?
關於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亦存在兩種不同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00054號萬家裕與麗江宏瑞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該510萬元進入宏瑞公司帳戶後,即成為宏瑞公司法人財產……抽逃出資並不限於抽逃註冊資本中已經實繳的出資,在公司增資情況下,股東抽逃未經工商部門登記、但已經成為公司法人財產的出資同樣屬於抽逃出資的範疇,亦在公司法禁止之列”,法院據此認定將萬家裕出資的510萬元轉變為借款系抽逃出資。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738號韓梧豐、鄔招遠公司增資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以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式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主要目的之一在於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案涉2000萬元增資款尚未在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該增資款對公司債權人尚未產生公示效力,公司債權人尚無需要保護的信賴利益,真金公司依約定條件解除案涉《增資協議》並請求返還投資款,並不涉及因抽逃出資或不按法定程式減資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問題。”
以上兩種爭議觀點的核心在於,抽逃出資的判斷是否僅以工商變更登記這一時點為准。第00054號案認為即使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只要增資款投入公司中,增資方取得股東身份,則不能隨意撤回出資;第1738號案則認為,只要未將增資款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就未對債權人形成信賴利益,公司即可返還該款項。
筆者認為,解除增資協議並返還增資款不僅涉及合同法問題,而且涉及公司法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在合同解除後,直接恢復原狀,將增資款返還給增資方,而應考量《公司法》保護公司和債權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能否返還增資款的核心在於是否影響債權人的信賴利益,而工商變更登記僅是形成信賴利益的直接外觀。
以前文中公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為例,若債權人審核公司章程及股東決議後,對公司註冊資本狀況形成信賴後,增資方請求撤回出資時,公司需履行合法減資程式。因此,雖然在未辦理增資變更登記時,增資方並不必然有權要求撤回增資款,但於公司而言,此等風險依然存在。
3. 針對題設案例的評析
① 股東的優先認繳增資權是否及於其他股東放棄認繳的部分?
基於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徵,《公司法》規定了股權轉讓和新增公司註冊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和對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然而,增資時,若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其他股東的優先認繳權並非當然基於該股東所放棄認繳的部分。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的股東行使增資優先認繳權的範圍只要符合其實繳出資比例的範圍,則其在增資中的利益並未受到損害。若對於其他股東放棄認繳的部分予以認繳,則超比例行使了該項權利。在公司希望通過增資擴股引入戰略投資者時,一律保護原股東的優先認繳權可能會與促進公司發展壯大的價值目標相衝突。
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否則法院將對股東超出部分的優先認繳請求不予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終字第3號貴州捷安投資公司與貴陽黔峰生物等公司股權確權及公司增資擴股出資份額優先認購權糾紛案中(以下簡稱“貴州捷安案”),法院對此由明確闡釋。
儘管法律並未賦予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認繳部分的增資享有優先權利,但公司章程可對此作出規定。針對貴州捷安案,最高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書中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完全可以有權決定將此類事情及可能引起爭議的決斷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規定,從而根據章程規定方式作出決議……該決議不存在違反法律強行規範問題,決議是有效力的,股東必須遵循。”
題設案例中,A公司設立之初的章程明確規定公司如一方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若欠繳超過90日的,未實繳的部分由其他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在2009年6月公司增資時,增資的股東會決議中明確了增資繳納期限,同時重申了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東對其他股東未按期實繳增資部分的優先認繳權。
根據《公司法》第178條的規定,股東認繳增資依照設立時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該股東會決議並未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且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應為有效。儘管丙方不願意放棄優先增資的權力,但其並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且欠繳超過90日,視為其以實際行動放棄了增資的優先認繳權,其他股東有權依據章程和決議優先認繳,並據此調整出資比例。
② 增資股東方是否有權解除增資協議並撤回增資款?
該案中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原因是股東丙未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在A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並非A公司主觀上不辦理。儘管修訂後的公司章程上無股東丙的簽字蓋章,但是該章程依據2019年6月的增資決議修改,該增資決議的程式和內容均合法有效,修訂的公司章程由其他三個股東簽字蓋章即已符合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要求,應為合法有效。工商局要求A公司出具股東丙簽字蓋章的章程方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於法無據。
本案中增資股東方能否因A公司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而主張請求解除增資協議,撤回增資款,需要考量如下因素:增資協議中是否將A公司未及時或無法辦理公商變更登記手續作為協議的解除條件;若增資股東方無約定的解除權,A公司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比如公司無法據此開展融資,影響增資目的實現;A公司是否憑藉增資協議及修訂後的公司章程,對外產生新的債務,從而可能導致增資股東方損失?若是,則增資股方東有權據此主張解除增資協議並撤回增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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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股東方的法律風險防範
如前分析,對於公司而言,未經工商變更登記,其增資不產生對外公示效力,在其開展融資或對外交易時,資信能力可能會受到影響,進而影響公司發展。對於增資方而言,其股東身份或股權比例不能產生對外效力,可能影響增資目的實現。倘若公司以增資決議或修訂的公司章程對外形成新的債務,即便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增資方也需以增資後的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那麼,作為增資股東方該如何防範相關法律風險呢?
1. 在增資決議、公司章程層面
① 預先在公司設立之初的章程中作出安排
股東若需維持公司人合性,無引進戰略投資者打算時,可在公司設立之初的章程中明確股東對於其他股東放棄認繳增資的部分享有優先認繳權,預先對後續增資的繳納作出安排,以確保維持公司人合性。
2018年上海一中院典型案例(2018)滬01民終11780號上訴人華宏偉與被上訴人上海聖甲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上訴案確立的 “除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以外,公司通過定向減資導致的股權結構變化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觀點,已獲得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同。若股東未在公司設立之初的章程中對上述問題予以明確,後續即使按照《公司法》的特別決議增資事項及修訂公司章程,以此達到調整出資比例,對放棄優先認繳權的股東進行定向減資的目的,這一行為也存在無效的風險。
② 在增資決議中明確相關事項
為防範股東既不放棄優先認繳權,又不實繳增資款的風險,在增資決議中應當明確增資款的繳納時間,若到期未繳納,則視為其放棄優先認繳權,其他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同時,為防範後續工商變更登記時的問題,應在增資決議中同時將修改公司章程作為決議事項之一,這樣即使放棄優先認繳權的股東不在修訂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也能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表決數的前提下,確保修訂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2. 在增資協議層面
① 將未辦理增資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作為增資協議的解除條件
由於工商變更登記並非設權要件,因此未辦理變更登記一般不影響增資股東方資格的取得和股東權利的行使,不屬於根本違約的情形,增資方不享有法定解除協議的權利。但若在增資協議中明確將其作為解除條件,增資方則取得了約定的單方解除權。同時約定在增資協議解除時,在不影響債權人信賴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應返還增資款項。
② 約定在公司未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前,不得以增資決議或修訂的公司章程開展對外融資
由於各債權人對於公司融資資料審核的要求存在差異,不排除其並非以變更後的工商登記資訊作為審核要件的情形,若公司僅以增資決議或修訂後的公司章程開展融資,則可能會對增資股東方產生影響。因此,有必要在增資決議中對此事項予以明確,以免在增資協議解除時,不能順利撤回增資款項或產生其他損失。
3. 其他方面
增資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為增資方和公司,因此公司有義務按照《公司法》及增資決議、章程的約定及時辦理增資變更登記手續。實踐中,工商登記機關在涉及股東出資比例調整,尤其減少某一股東出資比例等事項上,往往要求該股東予以書面確認,方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在簽訂增資協議時,可考慮將放棄認繳增資的股東作為協議的簽署主體之一,由其對放棄增資優先認繳作出確認,並要求其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若不予配合,則由公司向其追究違約責任。
當然,在題設案例情形下,要求股東丙加入增資協議中不具備可操作性,此時則需要在公司設立之初的股東協議中對該等問題予以預設,以便獲得基於合同約定的請求權基礎。
最後,作為增資方及股東應加強與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溝通、協調,證明增資決議及修訂的公司章程在程式和內容上均合法有效,若其仍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結語
公司增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因為其伴隨著股東變化或股權比例調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於審慎考慮,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往往要求提交增資決議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為避免辦理工商變更手續時,出現個別股東不配合的情形,針對增資可做以下幾方面的考量:在章程、增資決議中明確股東優先認繳增資權的範圍;為確保增資目的實現,可在增資協議中將公司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作為增資方單方解除增資協議的條件;並將辦理完畢增資工商變更手續作為公司開展融資等對外負債行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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