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法典》頒行後,列印遺囑成為我國法定遺囑形式的一種。對於形成於《民法典》實施前的列印遺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即通過判斷涉案遺囑是否符合列印遺囑的法律要件判斷其效力,不再以是否系被繼承人本人製作而歸類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案號】
一審:(2021)京0112民初27438號
二審:(2021)京03民終17592號
【基本案情】
案外人佟寶某與朱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長子佟某1、次子佟某2、三子佟某3、長女佟某4、次女佟某5。佟寶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於2017年9月12日註銷戶籍。佟寶某與朱某均為北京市通州區於家務鄉農民,坐落於北京市通州區於家務鄉X號院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在佟寶某名下。
2011年12月18日,佟寶某、朱某在北京馬玉蘭律師事務所謝某、付某律師的見證下訂立遺囑一份,載明:“立遺囑人佟寶某與朱某有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於家務鄉X號和Y號的宅院兩處,因上述宅院的房屋年久失修,無法居住,經立遺囑人佟寶某與朱某同意,由三女佟某4在上述兩處宅院拆除舊房屋,並經二立遺囑人同意,由佟某4單獨全部出資,自2000年起至2011年期間,陸續新建北房59間,南房23間,東房5間,西房4間,廁所2間。
現因立遺囑人年事已高,為了防止身故後子女因遺產問題產生糾紛,現立遺囑人自願立下此遺囑。……三、立遺囑人對本遺囑所涉財產的處理意見:立遺囑人身故後,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於家務鄉X號和Y號宅院及宅院房屋等所有建築設施中屬於立遺囑人的全部份額,以及如果以後涉及拆遷等,所有相關補償(包括但不限於宅院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屋的補償、其他建築設施的補償、搬遷補助、人均優惠購房面積等)中屬於二立遺囑人的全部份額均由三女佟某4全部繼承。……”。
同日北京馬玉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見證書》載明,“2011年12月18日,佟寶某、朱某在北京馬玉蘭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某、付某面前,在謝某根據其口述為其代書的《遺囑》上簽名、摁手印。其意思表示自願、真實。”
2020年朱某將佟某1、佟某2、佟某4、佟某5、佟某3以繼承糾紛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謝某、付某律師出庭作證,當庭提交接案筆錄、非訴訟委託代理協議(顯示甲方為佟寶某、朱某,佟寶某、朱某在甲方處簽名並摁手印,代理權限為代書遺囑、見證遺囑簽署過程)、非訴訟授權委託書(佟寶某、朱某在委託人處簽字並摁手印)、加蓋北京馬玉蘭律師事務所發票專用章的發票聯(顯示付款個人為佟寶某、朱某,支付金額2000元)。佟某4提交佟寶某、朱某訂立遺囑時拍攝的視頻光碟作為證據,視頻顯示立遺囑時有佟寶某、朱某、謝某、付某在場,佟寶某、朱某均表示聽清楚遺囑內容、與其想表達的意思一致、現在頭腦清醒、自願訂立遺囑,佟寶某、朱某在遺囑中簽名並摁手印,付某、謝某在見證人處簽名,謝某在代書人處簽字。
2020年佟某4與其配偶張某將朱某、佟某1、佟某2、佟某5、佟某3以物權保護糾紛為由訴至一審法院,在該判決事實部分載明“2017年5月4日,北京市通州區於家務派出所對被詢問人朱某的詢問筆錄載明:問:位於通州區於家務鄉X號、Y號的房屋所有人是誰?答:是我老伴佟寶某,已經死亡了,房本上的所有人還是佟寶某。問:通州區於家務鄉東垡村X號院號、Y號的房屋是誰翻蓋的?答:是我大女兒佟某4蓋的”。該判決最終判決駁回佟某4、張某的訴訟請求。
現朱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朱某、被繼承人佟寶某於2011年12月18日訂立的遺囑無效。
【審判情況】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京0112民初27438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1)京03民終17592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綜合雙方訴辯主張及證據,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主要在於遺囑形式認定及效力問題。對此,朱某主張涉案遺囑屬於代書遺囑,而非列印遺囑,且不符合這兩類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應屬無效遺囑;佟某4主張涉案遺囑是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應屬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專門對打印遺囑作出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列印遺囑成為我國法定遺囑形式的一種。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十五條明確作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本案中,所涉遺囑系印表機列印出來的遺囑,落款有當事人簽字,雖形成於《民法典》實施前,但符合《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的相關規定,應當直接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即通過判斷涉案遺囑是否符合列印遺囑的法律要件判斷其效力。
朱某主張應當按照代書遺囑處理,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涉案遺囑僅有一頁,落款處有佟寶某、朱某簽字並摁手印,北京馬玉蘭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謝某、付某簽字作見證,並標注年、月、日,符合列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從遺囑內容、《律師見證書》、接案筆錄、視頻等證據來看,可以認定佟寶某、朱某在立遺囑的過程中意識清楚,是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從上述案情綜合分析,涉案遺囑應屬合法有效。
【評析意見】
綜合雙方訴辯主張及證據,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主要在於遺囑形式認定及效力問題。對此,朱某主張涉案遺囑屬於代書遺囑,而非列印遺囑,且不符合這兩類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應屬無效遺囑;佟某4主張涉案遺囑是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應屬合法有效。筆者認為,關於涉案遺囑的形式以及效力的認定,應當厘清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民法典》關於列印遺囑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實施前,我國繼承法並未就列印遺囑作出單獨規定,司法實踐中涉及列印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主要基於尊重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的“自書”或“代書”作擴大解釋,根據列印遺囑製作人的不同,分別按照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審查遺囑的性質和效力。
《民法典》頒行後,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專門對打印遺囑作出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至此,列印遺囑成為我國新的法定遺囑形式的一種,不再因列印遺囑的製作人是本人還是他人而歸類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
從形式要件來看,列印遺囑與代書遺囑幾乎標準相同,主要原因在於二者都不是遺囑人親自書寫,而是通過電子計算設備製作或由他人代為書寫。因此,二者都需要遺囑人本人在落款處簽名和書寫日期,也要求兩名在場的見證人簽名。同時,由於列印遺囑的底稿在真實性和存儲性方面都存在辨識困難的問題,每頁存在拼接的可能,因此,列印遺囑的形式要求更為嚴格,需要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都要簽名、書寫日期,以確認每頁內容的真實性。
第二,關於列印遺囑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
《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該條款主要是針對舊法有規定而新法改變了舊法規定時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有利溯及適用規則。
由於我國繼承制度採取的是法定遺囑形式制度,故原法律體系中的遺囑形式實際屬於封閉性規定,也即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列舉的法定遺囑形式外,其他非列舉的遺囑形式在法律上均為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實際上是在原有法定遺囑形式以外新增列印遺囑的形式,應當屬於《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對原有體系的一種修改,即將非列舉的無效遺囑形式改為法定有效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關於列印遺囑的規定即符合該條規定的適用條件。
同時由於該列印遺囑的條款滿足《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有利溯及中“三個更有利於”的標準,因此,在《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十五條明確作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本案中,所涉遺囑系印表機列印出來的遺囑,落款有當事人簽字,雖形成於《民法典》實施前,但符合《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的相關規定,應當直接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即通過判斷涉案遺囑是否符合列印遺囑的法律要件判斷其效力。本案中,雙方對涉案遺產並未進行分割,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因此,朱某主張仍按照代書遺囑進行認定和處理,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第三,涉案遺囑是否符合《民法典》中關於列印遺囑的形式要件。
作為一種新型遺囑,列印遺囑的形式要件是遺囑人和兩名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均簽名、書寫日期,之所以在形式上作如此嚴格的規定,主要因為列印件缺乏帶有個人特色的書寫痕跡,難以辨別製作者,極有可能存在從中調換的風險。為保證列印遺囑系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減少糾紛,《民法典》對打印遺囑形式要件做了嚴格的規定。
本案中,朱某上訴主張即便按照列印遺囑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涉案遺囑亦不符合遺囑相關形式要求,屬於無效遺囑;佟某4認可列印遺囑的效力。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
首先,涉案遺囑僅有一頁,落款處有佟寶某、朱某簽字並摁手印,北京馬玉蘭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謝某、付某簽字作見證,並標注年、月、日,符合列印遺囑的形式要件。
其次,從遺囑內容來看,遺囑中對涉案宅院的建造、出資等資訊描述詳盡,對所涉財產的處理意見表述清晰,同時有《律師見證書》、接案筆錄、視頻等對兩位遺囑人的簽字過程予以記錄,可以認定佟寶某、朱某在立遺囑的過程中意識清楚,是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最後,從見證人的情況來看,謝某、付某兩位律師辦理了相應的手續接受佟寶某、朱某的委託進行見證,並按照行業規定收取相應費用,現有證據未顯示出其與繼承人佟某4之間存在利害關係,二人作為遺囑見證人見證佟寶某、朱某的遺囑形成過程,形式上並未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
因此,從上述案情綜合分析,涉案遺囑應屬合法有效。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