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借款,結婚後可以不還嗎?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可能會互相產生一些借款債務。如果雙方結婚後,這筆債務可以不用還了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登記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後仍需返還

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後仍需返還戀愛期間,男女之間相互給付財物是很常見的,當一方遇到金錢方面的困難時,另一方可能會直接贈與錢款或者出借錢款。如果是出借錢款,在法律上男女之間就形成了債權債務的關係。而男女之間的婚前債權債務應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婚前個人財產,並不會因婚姻關係的產生而消滅。因此,戀愛期間借款,即使結婚後也要予以返還。

結婚後可以不用返還借款的情況一般來說,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後仍需返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雖然婚前男女之間存在借款的債權債務關係,但是婚後通過協議約定免除債務,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另外一種情況則是,婚前的借款婚後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案例2017年6月13日被告毛某在與原告熊某談戀愛期間向原告熊某借款36000元,並為原告熊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借條2017年6月13號毛某借熊某三萬陸仟元整2017年6月13日到年底二月份還清欠人毛某”。原、被告於2017年8月3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


原告熊某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毛某償還原告熊某借款36000元。被告毛某辯稱:原告起訴不實,被告不欠原告的錢。原被告不是談戀愛,而是正式結婚。原被告結婚並共同生活八個月,按照規定就算是彩禮款也只能返還一半,況且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花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毛某欠原告熊某借款36000元至今未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涉案借款系婚前債務,沒有證據證明毛某將該款項用於購置結婚用品或用於婚後日常生活,毛主張該欠款應按照婚約彩禮的相關規定按比例返還沒有依據,故該借款應認定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和被告婚前個人債務。判決被告毛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給原告熊某借款36000元。

 


溫律說法:

戀愛期間的借貸關係行為發生在男女雙方結婚之前,且借款並非用於結婚時夫妻財產的購置,則不存在債務婚後抵消的情形。男女雙方是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建立,而發生債權債務的混同。如果兩人婚後並未通過意思表示將戀愛時的債務“一筆勾銷”,那麼,戀愛期間的借款結婚後也應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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