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8日(週五),香港政府發佈《香港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報告》(簡稱“報告”)。該報告載述了截止到2021年年底的香港反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所得結果。

從報告披露的案例看,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手法多樣,特別是在數字金融科技方面尤甚,尤其值得金融業、公司及信託服務業、跨境投資企業和個人的關注。下述為散見於報告中所的一些典型案例,特整理出來,供參閱。
案例一:境外貪污,香港洗錢 一名來自A司法管轄區的商人(A 先生)於2007年在香港為兩家空殼公司註冊,隨後取得某個南亞司法管轄區的“經濟特區”發展權。A先生及其家人被指協助洗錢和行賄等罪行。針對A 先生及其家人的財富調查顯示,他們曾利用超過十個銀行帳戶輸送逾1.2億港元的犯罪得益。涉案空殼公司的公司秘書和 A 先生妻子的外甥在香港被捕。
案例二:利用銀行帳戶洗錢在 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8 月期間,法國和比利時共有 95 名受害人被誘使參與一項聲稱為外匯投資的專案,並把合共 129 萬歐元(約 1,092 萬港元)匯入一個英國銀行帳戶,然後再把款項轉移到一家離岸空殼公司在香港開立的公司銀行帳戶,公司簽署人和董事是一名外國公民。2020 年 2 月,該名外國公民在香港入境時被捕。他承認曾操作該銀行帳戶,以處理源自其他在法國進行的上游罪行的犯罪得益。2020年11月,他被裁定洗錢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8 個月。
案例三:利用信用卡帳戶洗錢A公司的銀行帳戶有多宗信用卡交易,與該公司聲稱經營的派對房間業務不符。在 2019年 1月至2020 年7月期間,A公司在本地銀行開立的帳戶收到以數百張信用卡支付的數千筆款項,涉及金額超過 8,500 萬港元。警務處進一步調查後發現,當中大部分信用卡均發給一個成員超過20人的犯罪集團,懷疑集團借提交虛假就業記錄以申請信用卡,再把資金分散到其他同黨的帳戶。該集團其後被警方瓦解。

案例六:利用證券帳戶清洗本地販毒活動的犯罪得益 2017年,香港警務處突擊搜查位於本地鄉郊地區的數個場所,檢獲共1635盆大麻(約重114.5公斤)和 450 克大麻(本地零售價約為3,670 萬港元),三名疑犯涉嫌種植大麻被捕。香港警務處對疑犯和其家人進行財務調查,經深入分析後發現,其中一名疑犯(A先生)利用妻子清洗犯罪得益,把部分得益分次存入證券帳戶。行動中價值約720萬港元的資產,包括現金、黃金、證券、銀行結餘和名貴汽車被檢獲或防止進一步轉移。 2019 年,所有疑犯被裁定種植大麻和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 A 先生再被裁定一項洗錢罪名成立,另判處 32 個月監禁和沒收 550 萬港元。
案例七:利用錢騾進行電話騙案的個案研究 2017 年3至4月,受害老婦收到自稱香港和內地官員的來電,指她涉嫌處理犯罪得益,須付款以證清白,老婦因而被騙合共395萬港元(經三張支票款)。調查發現一名人士(D)協助清洗犯罪得益,先從受害人接收三張支票,然後把支票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再經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把等額的人民幣匯到內地。 D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5個月。
案例八:利用法人及法律安排洗錢2014 年 10 月,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前主席(被告)在原訟法庭因行賄及詐騙罪受審,被判罪成。其後,當局對被告申請沒收令。在沒收訴訟程式進行期間,被告被發現是一家空殼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的唯一董事,該公司在本港開設銀行帳戶並存有2,950萬港元。調查發現,被告對以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 名義持有的銀行帳戶擁有實際控制權,以及另一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B)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的唯一股東。調查進一步發現,一名離岸人士為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B的登記股東,因此該人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的最終擁有人。該名離岸人士在會面時承認,他對這兩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或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 持資產均沒有實益權益,他只是按被告前妻的要求簽署有關檔。 以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名義持有的銀行帳戶在2016年4月被限制。2018年2月,法院下令沒收被告 800萬港元,款項由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 A 清付。

幾點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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