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處理方式,會被認定為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7月8日(週五),香港政府發佈《香港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報告》(簡稱“報告”)。該報告載述了截止到2021年年底的香港反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所得結果。

背景
2019年,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獲得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簡稱“特別組織”)“正面評價”。 該報告按特別組織的要求,評估2016-2021年以來香港有關行業及整體所面對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威脅及脆弱度,並列出了政府採取的多項跟進措施。 在這份長達169頁的報告中,除了合規要求和未來執法動向外,報告還列舉了諸多與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案例。其中,超過70%與詐騙相關,位居第二的獨立洗錢占到了6.5%,其次是放高利貸。

典型案例 

從報告披露的案例看,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手法多樣,特別是在數字金融科技方面尤甚,尤其值得金融業、公司及信託服務業、跨境投資企業和個人的關注。下述為散見於報告中所的一些典型案例,特整理出來,供參閱。

案例一:境外貪污,香港洗錢 一名來自A司法管轄區的商人(A 先生)於2007年在香港為兩家空殼公司註冊,隨後取得某個南亞司法管轄區的“經濟特區”發展權。A先生及其家人被指協助洗錢和行賄等罪行。針對A 先生及其家人的財富調查顯示,他們曾利用超過十個銀行帳戶輸送逾1.2億港元的犯罪得益。涉案空殼公司的公司秘書和 A 先生妻子的外甥在香港被捕。

 案例二:利用銀行帳戶洗錢 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8 月期間,法國和比利時共有 95 名受害人被誘使參與一項聲稱為外匯投資的專案,並把合共 129 萬歐元(約 1,092 萬港元)匯入一個英國銀行帳戶,然後再把款項轉移到一家離岸空殼公司在香港開立的公司銀行帳戶,公司簽署人和董事是一名外國公民。2020 年 2 月,該名外國公民在香港入境時被捕。他承認曾操作該銀行帳戶,以處理源自其他在法國進行的上游罪行的犯罪得益。2020年11月,他被裁定洗錢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8 個月。 

案例三:利用信用卡帳戶洗錢A公司的銀行帳戶有多宗信用卡交易,與該公司聲稱經營的派對房間業務不符。在 2019年 1月至2020 年7月期間,A公司在本地銀行開立的帳戶收到以數百張信用卡支付的數千筆款項,涉及金額超過 8,500 萬港元。警務處進一步調查後發現,當中大部分信用卡均發給一個成員超過20人的犯罪集團,懷疑集團借提交虛假就業記錄以申請信用卡,再把資金分散到其他同黨的帳戶。該集團其後被警方瓦解。

案例四:利用金錢服務經營者洗錢2013年初,香港海關與內地海關就一個走私集團展開聯合調查。該集團由香港出口豪華車到越南,然後再走私至內地,並以間接方式在香港清洗從內地所獲得的犯罪得益。汽車買家把款項存入集團主腦在內地持有的銀行帳戶後,該名主腦便把資金轉往一個香港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內地持有的銀行帳戶。最後,該名主腦安排在香港向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取回該筆主要為現金的款項(即走私活動衍生的犯罪得益) ,而洗錢金額高達 5,900 萬港元。集團主腦最終在 2018 年被裁定洗錢罪名成立及被判監禁五年,由該名主腦操控總值 1,420 萬港元的資產亦於 2019 年 4 月被沒收。 

案例五:利用掛名公司進行電郵詐騙洗錢2017年6月,一家以英國為基地的公司(A公司)的行政總裁秘書收到數封偽冒行政總裁發出的電郵,指示她把合共287萬美元的金額電匯至六家公司的銀行帳戶,用於購買可哥豆。秘書信以為真,依指示照辦。行政總裁及後發現該等欺詐電郵,便向警務處報案。其中一家涉嫌收取騙款的公司,其董事兼銀行帳戶簽署人為一名內地男子(D)。D承認他是傀儡,受雇於某內地秘書公司,負責在香港成立公司和開立銀行帳戶。除了用來清洗欺騙A公司所得犯罪得益的銀行帳戶外,D還開立了另外三個銀行帳戶被用作洗錢之用。D利用在香港的四個銀行帳戶,合共清洗了126萬美元。D被控四項洗錢罪名,判處監禁 45 個月。 

案例六:利用證券帳戶清洗本地販毒活動的犯罪得益 2017年,香港警務處突擊搜查位於本地鄉郊地區的數個場所,檢獲共1635盆大麻(約重114.5公斤)和 450 克大麻(本地零售價約為3,670 萬港元),三名疑犯涉嫌種植大麻被捕。香港警務處對疑犯和其家人進行財務調查,經深入分析後發現,其中一名疑犯(A先生)利用妻子清洗犯罪得益,把部分得益分次存入證券帳戶。行動中價值約720萬港元的資產,包括現金、黃金、證券、銀行結餘和名貴汽車被檢獲或防止進一步轉移。 2019 年,所有疑犯被裁定種植大麻和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 A 先生再被裁定一項洗錢罪名成立,另判處 32 個月監禁和沒收 550 萬港元。

 案例七:利用錢騾進行電話騙案的個案研究 2017 年3至4月,受害老婦收到自稱香港和內地官員的來電,指她涉嫌處理犯罪得益,須付款以證清白,老婦因而被騙合共395萬港元(經三張支票款)。調查發現一名人士(D)協助清洗犯罪得益,先從受害人接收三張支票,然後把支票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再經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把等額的人民幣匯到內地。 D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5個月。 

案例八:利用法人及法律安排洗錢2014 年 10 月,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前主席(被告)在原訟法庭因行賄及詐騙罪受審,被判罪成。其後,當局對被告申請沒收令。在沒收訴訟程式進行期間,被告被發現是一家空殼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的唯一董事,該公司在本港開設銀行帳戶並存有2,950萬港元。調查發現,被告對以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 名義持有的銀行帳戶擁有實際控制權,以及另一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B)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的唯一股東。調查進一步發現,一名離岸人士為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B的登記股東,因此該人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的最終擁有人。該名離岸人士在會面時承認,他對這兩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或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 持資產均沒有實益權益,他只是按被告前妻的要求簽署有關檔。 以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A名義持有的銀行帳戶在2016年4月被限制。2018年2月,法院下令沒收被告 800萬港元,款項由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 A 清付。 

案例九:利用離岸公司進行恐怖融資一艘在司法管轄區X註冊的船隻,被指從事安理會禁止的朝鮮相關活動(即從朝鮮輸出煤碳)。該船隻自 2017 年起列入香港的監察名單。2018年年初,該船隻請求進入香港水域處理貨物。香港當局立刻聯絡船務代理,得知船上載有某類煤碳製品,並擬在香港裝運至另一艘船隻。雖然船務代理提交的檔顯示船上煤碳製品的生產地為司法管轄區Y而不是朝鮮,香港當局認為該船隻十分可疑。根據安理會第2270號決議對全體成員國的要求,如成員國據所得情報有理由相信某船隻載有不得供應、銷售、轉運或出口的貨物,須禁止該船隻進入其港口。因此,香港當局拒絕上述船隻進入香港水域。 

其他案例
除了上述常見案例外,報告中還列出了其他洗錢手法,比如:— 利用證券帳戶進行洗錢— 購買保險產品進行洗錢— 通過法人和信託機構進行洗錢— 通過稅務安排進行洗錢等。如此等等,也會被香港執法部門重點防範。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奉行低稅率和簡單稅制,因此逃稅個案不多。香港本地稅務相關罪行大多只涉及逾期或沒有提交報稅表,所造成的洗錢威脅甚低。相比之下,境外逃稅個案繼續對香港構成較大洗錢威脅。自 2018 年起,稅務局每年均與合適的夥伴稅務管轄區的稅務主管當局進行自動交換資料,以打擊跨境逃稅。報告中提及的一宗境外逃稅個案,某個歐洲司法管轄區的國民因走私香港名貴貨品回國而被捕。警務處調查後得悉,當事人利用公司和個人銀行帳戶收取和清洗黑錢,而對其進行執法。

幾點提醒

對於廣大正常營商的香港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所有公司/實體須依法備存法定擁有權資料,包括備存董事/合夥人、成員和公司秘書的登記冊。 此外,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必須借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取得和備存最新的實益擁有權資料。最後,由於香港的公司及信託服務自2018年開始實行持牌制度,因此,為確保合規營商,在進行公司註冊或者維護時,請務必核實秘書公司(company secretary)的身份:即,是否為TCSP持牌機構。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