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談交通》全網下架,節目著作權究竟歸誰?專家解答三大疑問

《譚談交通》是2005年開播的

一檔交通安全普法節目

2018年停播

因為貼近本土生活

且主持風格幽默詼諧

節目一炮走紅

甚至在全國人氣頗高

▼節目中“二仙橋”名場面


7月10日

譚喬發佈微博稱

該欄目視頻被下線

並可能面臨千萬賠償

引發關注

7月10日,《譚談交通》主持人譚喬在微博、B站等平臺發佈視頻透露,自己主持的《譚談交通》節目視頻在全網面臨下架,不僅其各帳號相關視頻被清空,而且很多以該節目為素材的創作者的二創或編輯的爆款視頻也被逐漸投訴下架。譚喬還稱,自己還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獄之災,以及上千萬的賠償。


7月11日晚,成都市廣播電視臺委託律師事務所發佈聲明稱,成都市廣播電視臺為《譚談交通》節目的著作權人,相關維權工作授權給成都遊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維權工作僅針對未經許可而進行不當獲利的公司經營主體,並未針對任何個人,更不存在對個人“索賠千萬”的情況。

據瞭解,成都遊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最近密集起訴了多家視頻公司,其中包括快手、優酷、咪咕等,案由均為“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


專家解答事件“三大疑問”

01、節目的著作權究竟屬於誰?

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認為,譚喬所製作的節目應該屬於職務作品,即為完成公安局指派的電視臺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關於職務作品的版權歸屬,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是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趙佔領表示,目前來看,電視臺的授權書和版權聲明都是影本,是否有原件尚不清楚,並且這類聲明為單方面聲明,還需要其他證據來佐證電視臺對該節目享有著作權。目前關於《譚談交通》節目的侵權糾紛,關鍵並不在成都遊術公司起訴侵權的操作是否合法,而在於節目的著作權是否真正歸屬電視臺,以及他們和譚喬之間有無簽署過相關的職務作品版權歸屬的協議或合同。倘若此前提不成立,那後續成都遊術代表電視臺進行的維權也自然師出無名。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研究員王影航則提出了三個假設。他指出,假設譚喬是唯一作者,那麼是否侵權的關鍵點在於是否曾向他人轉讓過有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點在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上傳了有關作品。

“視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資訊傳播權、廣播權等十三項權利是可以轉讓的,因此作者和權利人有可能不是同一主體。”王影航指出,作者向他人轉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後,如果沒有保留部分權利,那麼自己也不得隨意上傳有關作品,否則可能構成侵權。如果譚喬不曾轉讓任何權利或者有關版權轉讓協議無效,那麼譚喬作為著作權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同意上傳作品,本案中甚至可以提起反訴。

王影航同時提到,假設譚喬只是參與創作,是合作作者,且沒有轉讓任何權利,那麼他有權上傳有關作品,但必須與其他權利人合理分享收益。與此同時,假設譚喬沒有參與創作,只是作品的表演者,那麼他只有表演者權,無權隨意上傳有關作品。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規定,在作品、表演、錄音製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該作品、表演、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對於署名的爭議,應當結合作品、表演、錄音製品的性質、類型、表現形式以及行業習慣、公眾認知習慣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權利人完成初步舉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推定當事人主張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成立,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譚警官只是一個表演者,對於《譚談交通》並不享有著作權,因此,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他不能在互聯網上傳播《譚談交通》,否則構成侵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萬勇分析指出,如果成都遊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從著作權人那裏獲得了著作權,它有權要求互聯網平臺下架視頻。當然,由於《譚談交通》是一檔公益節目,譚警官也沒有惡意,因此,即使最後進入訴訟管道,法院判決譚警官侵權,賠償數額不應當也不會太高。

02、授權轉讓是否合理合法?

作為一家成立於2018年的民營公司,發出投訴和提出索賠的成都遊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權利來源,是公眾關注的另一個問題。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徐瑄教授指出,雖然文化公司聲稱拿到了電視臺的授權,但是必須看到,《譚談交通》的內容涉及公共輿論領域,具有很強的公益性,節目的製作、觀點的表達都能體現譚喬所付出的努力,所以其著作權並不完全歸屬電視臺。“節目停播了多年之後,由一家文化公司得到廣播電臺的授權後來主張版權權益,有惡意打擊競爭對手之嫌。”

11日,成都遊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媒體展示了成都廣播電視臺向其開具的授權書,其中顯示“成都廣播電視臺將《譚談交通》的所有著作財產權以及將上述權利的轉授權權利,以及將上述權利許可第三方進行分銷的權利轉授給遊術文化”。記者注意到,該協議中特別注明了包含“提起訴訟”“獲得賠償”等維權權利。

而這一授權行為是否合法,同樣取決於著作權歸屬。廣東穗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莫聖瑋認為,假設節目製作之初,雙方沒有具體的協議約定,則該視聽作品可能會被認定為屬於成都廣播電視臺與譚喬合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授權由著作權人共同授權,成都廣播電視臺單方授權的情況存在一定的風險。”

莫聖瑋同時強調,著作權法允許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其中包括維權的權利。在著作權無爭議的前提下,原始權利人將相關作品獨家資訊網絡傳播權授權給成都遊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然後由成都遊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享有相關的權利並對該著作權的侵權人進行索賠,該行為並不違法。

03面對“版權刺客”時如何維權?

立案資訊及開庭公告顯示,今年4月起,成都遊術已起訴多家互聯網公司,被告包括抖音、快手、B站等視頻平臺。由於許多案件的立案時間為同一天,不少案號為連號,且在5月25日一天的立案高達數十件,成都遊術被不少網友質疑為“版權刺客”。

胡素衛認為,本案的一個焦點問題正是“版權刺客”是否和普通著作權人享有相同權利。她表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職業打假人”,但尚未滲透知識產權法中。參考“職業打假人”的相關判例,部分法院判定“職業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費者,屬變相經營行為,對其要求支付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後續如果真正被訴至法庭,譚喬等被告可以如何維權?王乙伊表示,可以先調查成都遊術的著作權來源是否合法,且暫時不要再使用涉案帳號發佈內容,以防構成其他侵權,最後,儘量委託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團隊。“畢竟涉訴標的額巨大,法律關係複雜,光靠公民個人,維權難度可能會比較大。”

申鑫則表示,如果譚喬主張版權歸自己所有,可以直接起訴成都廣播電視臺以及成都遊術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版權,私下進行了交易或者轉授權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甚至可以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但目前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是,首先要確定誰是著作權人。”


花費心血去創作節目的創作者

卻因自己的作品侵權

或面臨處罰

在此

小編提醒廣大創作者

請重視前期的版權約定

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

以避免事後無休止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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